“光大烏龍指”事件第二季上演
楊劍波、交易所各執一詞 光大證券保持沉默
2014-02-21   作者:記者 吳黎華/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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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烏龍指”一案的主角、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原總經理楊劍波的一紙訴狀,將證監會推上了被告的位置,同時將包括上交所、中金所、上海證監局也推到了極為不利的位置。儘管時隔已經半年之久,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對於包括內幕交易等在內的諸多問題,仍然需要通過法院的司法審查來最終定性。

  交易所、楊劍波各執一詞

  在沉默了一段時間之後,上交所、中金所終於對楊劍波此前對媒體披露的部分“光大烏龍指”當天的細節有了回應。但在業內人士看來,交易所的回應並未解除市場的疑惑——在2013年8月16日當天,中金所及上交所到底在這起震動中國證券市場的突發極端事件中扮演了何種角色。
  上交所稱,已注意到近日媒體對楊劍波有關“816”事件陳述的報道。楊劍波關於本所的説法有諸多不實之處。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本所將按有關要求,以適當方式向有關方面提交事實和證據材料。中金所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稱,已經關注到近日一些媒體的報道和討論,也注意到有關當事人關於中金所的説法存在曲解和不實。中金所作為市場的組織者和自律監管者,發現個別市場主體交易行為出現較大變化,及時通過電話等方式詢問,催促提供交易策略説明,提醒遵守交易規則,屬於正當履行監管職責。中金所當天也對其他交易量較大的會員和客戶進行了監管提醒。
  稍早之前的2月8日,楊劍波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訴中國證監會,訴訟請求是要求撤銷證監會做出的(2013)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13)20號《市場禁入決定書》。公開資料顯示,正是上述兩份行政決定書,對光大證券、楊劍波等在內數名人員做出了行政處罰:“對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楊劍波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光大證券股指期貨內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楊劍波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上述兩項罰款合計60萬元。”同時,認定楊劍波為終身證券市場禁入者,自宣布決定之日起,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宣布楊劍波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楊劍波&&,烏龍指事發當天中午,上交所、上海證監局派員到光大證券調查,他向現場的監管者匯報了當日11時發生的情況,以及當天下午開市將進行對衝交易,但後者未加阻止。在被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交易時段,中金所一直與指揮對衝交易的楊劍波保持着密切的電話&&,對衝交易是在熱線狀態之下完成的。
  值得注意的是,楊劍波此次披露的包括中金所、上交所和上海證監局對於當天要進行的對衝交易知悉且沒有阻止的情況,無論是在中金所、上交所、證監會的歷次公告或者行政決定書中以及公開的新聞發布會中,均沒有披露過。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2月14日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回應光大證券“烏龍指”主角楊劍波提起訴訟一事時&&,證監會已經關注到相關報道,此前證監會已就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做過詳細介紹。
  一位法律界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在司法實踐中,此類影響較大的案件,在法律適用上確實存在爭議,一審法院一般會向上級法院請示意見,通常一審結果就是終審結果,二審一般只是走一個形式。

  光大證券保持沉默

  2月18日,光大證券原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訴證監會一案,已經得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受理並正式立案。隨着楊劍波起訴證監會被正式立案,“光大烏龍指”的後續也在不斷發酵,截至目前,在“光大烏龍指”事件中處於漩渦核心的光大證券仍然保持沉默。
  有媒體稱,烏龍指事發之後,光大集團董事長唐雙寧與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達成了某種“默契”。2013年下半年經歷多事之秋的唐雙寧,為了不被認定為單位犯罪,決定讓光大證券放棄此案的聽證和復議,並“犧牲”了4位相關高管。72.7億元“烏龍指”事件主要暴露了光大證券內控與風控的缺陷,從成熟資本市場國家的實踐來看,此類案件一般不會被判罰內幕交易。另有報道稱,由於光大證券沒有向楊支付2000萬元的“封口費”,才引發了此次訴訟。楊劍波本人則強調,“該報道純屬虛構,原創網站的報道也已撤銷該報道。但領略了部分媒體的‘娛樂精神’。”
  不過,在楊劍波本人看來,光大證券在“816事件”後的做法的確讓人寒心。楊劍波認為,針對由軟體的技術問題引發的錯單交易,採用了對衝這一策略投資的常規方式,從而彌補風險敞口的做法,並沒有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主觀意圖,不應定性為內幕交易。楊劍波認為,如果不及時做對衝,公司的現金流無法支撐上午的錯誤交易,極可能令公司陷入破産清算的境地。同時光大作為一家國企,如果虧損、破産,還有可能涉嫌國有資産流失,甚至引發瀆職罪。對於當日突發災難後的處理反應,楊劍波自認並無失誤,盡到了身為公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的責任和義務。
  但在事發之後,光大證券卻對楊劍波不聞不問。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楊劍波&&,就像一艘船出了意外事故,自己在當時站出來修復,事後卻被認定為“錯誤操作”,甚至最後連船長也拋棄了自己。在處理結果出來後,楊劍波一度希望公司領導可以&&説幾句話,但其給參與此事的幾個領導打電話、發短信,都沒有接到任何回復。
  “我最終徹底失望了。於是自去年底開始,我決定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此事,並開始準備起訴材料。”楊劍波&&。一位業內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光大集團家大業大,完全可以給楊安排其他職務,畢竟楊的行為主要是為了減少公司的損失。但是為了同楊劍波切割,光大證券採取了不聞不問的態度,激發了楊的反彈。

  輸贏難料 意義重大

  楊劍波訴證監會一案雖然已立案,但多數法律界的人士對於楊劍波能否勝訴並不樂觀。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厲健律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楊劍波起訴證監會是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其勇氣可嘉,但楊劍波要求法院撤銷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支持,勝訴概率幾乎為零。
  他&&,雖然楊劍波提出種種理由認為自己很冤,但不可辯駁的是,錯單事件導致證券市場股價暴漲,光大證券、楊劍波等人利用信息優勢進行對衝交易規避損失1307萬元,與此同時,廣大普通投資者卻因為信息不對稱遭受鉅額損失,光大證券此次對衝交易完全違反“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法基本原則。厲律師進一步指出,根據光大事件公開信息,從司法角度審查證監會對光大事件處罰認定的違法事實和處罰依據,適用《行政訴訟法》五十四條第一款“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一般來説,這類行政訴訟案件一審審限為5個月,楊劍波在2月8日起訴,預計法院會在5月中旬前作出一審判決,”厲律師稱,如果本案延長審理期限,要由北京市高級法院批准。
  楊劍波的代理律師之一楊翼飛則&&,目前我國《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對內幕信息的內容限定均為“發行人”自身信息和政策性信息。對於股票市場的申購者來講,因其申購行為産生的信息是否屬於內幕信息並沒有相關規定。而證監會對內幕信息的認定背離了《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前七項的列舉性條款。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該法條列舉了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等七條內幕交易範疇。在該法條後附着一條“兜底條款”,即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相對於本案的輸贏,另一些法律界人士則更為看重訴訟本身的意義。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對《經濟參考報》記者&&,楊劍波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是正常的,關鍵是作出行政處罰的證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法律適用是否準確,現在做結果判斷還為時過早。但他認為,這個事情本身體現了資本市場的法治進步和各個市場主體的法律意識的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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