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並不會對結構化理財産品做出任何“預期”收益的承諾,媒體之所以反復對“不達標”作報道,主要是對“預期收益”及“潛在收益”的混淆誤解
2013年年末,各家銀行理財預期收益節節飆升。據Wind數據統計顯示,披露實際收益率的1.3萬款理財産品中全部都實現了保本,但以預期最高收益率來統計的話,有113款産品沒有達到預期。
其中招商銀行佔比最多,達到65隻;其次是農行,但僅有9隻;平安銀行6隻,廣發銀行和廣州農商銀行各3隻。一時間,招行的投資能力廣受質疑。
不過《投資者報》記者注意到,如果以産品給出的收益率區間來統計的話,未達標佔比最高的招商銀行又全都符合預期。
招商銀行相關負責人告訴《投資者報》記者:“市場上很多媒體都以預期最高收益率的統計得出招商投資能力不足的觀點,實際上我們給出的是一個收益率區間,不能以偏蓋全。”
他認為,大家在這個概念上有誤解,焦點聯動系列屬於挂鉤類結構化理財産品,和傳統的理財産品不一樣,沒有預期收益率的概念。
他告訴記者:“銀行向銀監會報備時,結構化理財産品就不適用預期收益率這一欄內容。結構性産品‘浮動收益’與我們普遍接觸的傳統固定收益類産品不同,我們需要重新確立結構化理財産品浮動收益概念。”
焦點聯動系列受關注
Wind數據統計顯示,招商銀行未達到預期最高收益率的産品全部都是來自公司推出的金葵花焦點聯動系列。
招行官方網站介紹,焦點聯動系列是結合基礎金融市場和金融衍生品市場,為投資者設計出一系列以股票、基金、匯率、金屬等為挂鉤標的的理財産品。
通過保本技術處理實現約定的本金保障,利用衍生品工具投資境外金融市場為投資者博取收益的可能。
數據顯示,上述焦點聯動系列實際年化收益率與預期年化最高收益率相比,差距從0.17%~7.6%不等,這也是廣受媒體關注的原因。但是在招行看來,焦點聯動系列産品實際表現不錯。
招商銀行給《投資者報》記者提供了一份2013年焦點聯動系列的收益統計:其中,期末看漲/看跌型到期共74款,實現預設潛在收益共33款,其餘41款中,有12款實現高於同期限無風險利率(即同期限定期存款利率上浮10%);期間觸碰/不觸碰型到期共67款,實現預設潛在收益共48款;區間累積型到期共33款,實現高於同期限無風險利率共27款。
不過,記者也注意到,雖然招行的焦點聯動系列産品基本上都達到了預設的潛在收益,但是其獲得的實際年化收益率並不高。
官方網站統計顯示,已經披露實際收益率的焦點聯動系列産品共有174隻,其中有55隻年化收益率不足3%,28隻年化收益率僅有0.4%,還有一隻産品沒有收益。
根據《投資者報》2013年銀行理財産品體檢報告,去年收益率在3%以上的産品高達九成,也就是説有接近1萬款的産品實際年化收益率在3%以上。
“雖然收益率看起來比較低,但是結構化理財産品是保本的,需要承擔一定風險;而固定收益産品大多數是不保本的,因此兩者的收益率上會有所差別。”上述負責人稱。
收益率為0的産品是2013年“金葵花”焦點聯動系列之黃金錶現聯動理財計劃(看漲)104051,它給出的收益區間0~7.6%,銷售日期為去年1月10日,委託期90天。
根據産品説明書約定,産品到期時若黃金期末價格高於黃金期初價格,則理財年化收益率為7.6%;若黃金期末價格低於或等於黃金期初價格,則年化收益率為0。
實際情況是,年初黃金價格一路走低,産品實際收益率為0。
預期收益和潛在收益需厘清
招商銀行有關負責人&&,結構性産品是目前境外銀行發售的主流理財産品形式,常見結構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風險控制的“基礎”,泛指以投資本金的相當一部分來做無風險投資或交易(即基礎金融工具,例如債券),其目的就是産生本金保障及固定最低收益(如有);另一部分是爭取收益的“期權”(即衍生工具,例如期權或互換)。兩者的佔比分配取決於對産品收益的期望以及對風險的承受程度。
在他看來,挂鉤類結構性産品就是以個別指標物(例如黃金、外匯、股指等)作為結構性産品的挂鉤標的,産品最終收益取決於該挂鉤標的走勢。一般而言,如挂鉤標的走勢符合投資者判斷則可獲取較高的預設潛在收益,反之則會獲取預設的最低收益(如有)。因此,挂鉤類結構性産品是一種浮動收益産品。
“國內發行結構化理財産品最多的也就是招商銀行,此外廣發銀行等少數銀行也有涉及。結構化的理財産品才能體現一個銀行真正的投資實力。”針對市場上“不達標”的質疑,上述負責人稱,挂鉤類結構性産品是一種浮動收益産品,最終收益取決於該挂鉤標的走勢;就像任何投資一樣,那是潛在收益的概念,銀行也沒有對産品做出任何“預期”收益的承諾。媒體之所以反復對“不達標”作報道,主要是對“預期收益”及“潛在收益”的混淆誤解——以“焦點聯動系列”挂鉤類結構性産品為例,産品預設的高收益是潛在的;只要挂鉤標的走勢符合判斷,投資者便獲取高收益,産品本身並沒有引導投資者作任何預期,因此不存在“不達標”一説。“至於挂鉤標的以及走勢方向的選擇,那是建基於銀行與客戶在充分溝通産品結構以及投資風險後的共同判斷,體現‘買者自負,賣者有責’,與任何投資決策無異。”上述負責人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