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是巧合。市場才剛剛熱議“設立民營銀行需訂立"生前遺囑"”,擬訂立“生前遺囑”的字樣即首次在國內的上市銀行公告中出現。
招行昨日公告稱,該行董事會全票審議通過了《關於授權高級管理層成員批准及簽署“生前遺囑”的議案》,授權總行分管法律合規事務的高級管理層成員作為該行應對《多德-弗蘭克法案》的負責人,批准並簽署招商銀行2013年度“生前遺囑”及未來與之相關的年度更新文件。對於更進一步內容,昨日晚間招行並未給出詳細披露。
防止銀行冒進
銀行訂立“生前遺囑”在海外市場並不新鮮。早在去年7月,美國監管層已經要求包括高盛、摩根士丹利、美國銀行在內的124家金融機構立過一個“生前遺囑”。而其依據就是金融危機爆發後,美國總統奧巴馬於2010年7月簽署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被認為是20世紀30年代以來美國改革力度最大、影響最深遠的金融監管改革。
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資産超過2500億美元的總計100多家金融機構均需提交“生前遺囑”。首批被要求在美國東部時間7月1日前提交“生前遺囑”的銀行包括美國銀行、巴克萊銀行、花旗、高盛等。
某外資行相關人士昨日告訴上證報記者,“生前遺囑”設立目的是銀行在出現系統性風險的時候能夠通過分拆、清算而自行解決問題,防止其憑藉“大而不能倒”而採取冒進舉措。“主要是防止雷曼事件重演,當時雷曼兄弟突然倒閉使得美國整個銀行體系瞬間陷於癱瘓,政府被迫出手援助。”
值得注意的是,本月19日,中國銀行發布公告稱,該行董事會通過了《中國銀行集團恢復與處置計劃(含在美機構處置計劃)》的決議。中行介紹,作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根據金融穩定理事會和中國監管機構要求,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需制定恢復與處置計劃。同時,根據美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銀行在美機構應向美國監管機構遞交處置計劃。
“中國銀行此項計劃實際上與招行此次宣布訂立的"生前遺囑"類似。”在這位外資行人士看來,對於在美國市場耕耘已久,擁有較大資産規模的中行、招行根據相關法案,訂立“生前遺囑”並不意外,而該計劃的設立也將有助於增強銀行風險與管理能力,維護金融系統穩定。
與存款保險制度互補
截至目前,監管層並未明確對現有的中資銀行提出訂立“生前遺囑”的要求。不過,在上月提出了設立民營銀行需“訂立生前遺囑”的原則提法。
11月25日,銀監會副主席閻慶民提出,堅持“純民資發起、自願承擔風險、承諾股東接受監管、實行有限牌照、訂立生前遺囑”等原則推進試點設立民營銀行。
就此,銀行人士解讀認為,“生前遺囑”就是要求民營銀行設立前就要安排好未來破産倒閉的處理辦法。這一辦法要求銀行作出説明,在沒有納稅人救助的情況下,如果銀行無力償債面臨倒閉,將如何處理處置。
“即便以後在國內銀行中推廣開來,預計每家銀行對於設立"生前遺囑"的預案也可能會存在差異。”上述銀行業人士認為,設立“生前遺囑”的意義在於,如果以後銀行出現系統性風險時,政府能夠按照其所設“生前遺囑”的規劃來進行強制干預,比如及時拆分等方法來避免潛在風險,避免“銀行犯錯、儲戶買單”。
而就“訂立生前遺囑”與“存款保險制度推出”之間的關係,一位銀行人士認為,這些都是防範和規避銀行風險的重要手段,兩者可以互相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