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商銀行兜底“紙白酒”理財産品被指違反8號文
2013-12-20   作者:摘自《第一財經日報》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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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7日,金馬甲宣布首只清香型白酒交易産品正式掛牌金馬甲高端商品交易平台。此次由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汾酒集團”)出品、汾陽市華鑫酒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華鑫酒業”)掛牌的“汾酒集團53度金標18一壇香”酒總掛牌金額為4800萬元。金馬甲官網消息稱:“此次掛牌的汾酒産品受到交易用戶的熱烈追捧,自11月25日開啟線下銷售後短短十天即銷售一空,提前兩周完成掛牌要約。”
  該産品掛牌交易概要及細則顯示,保管方是仁懷新寧酒業供應鏈有限公司,保管地點是山西省汾陽市杏花村鎮新晉商酒莊,由掛牌方、保管方及金馬甲在交易期內對一壇香産品施行三方監管。
  自11月25日起,一壇香産品在一些第三方理財公司發售。投資者最少認購200瓶一壇香産品,每瓶價格為300元,意即最少投資金額為6萬元。
  根據交易規定,在完成線下銷售之後,買入一壇香産品的交易用戶,可於2013年12月23日起通過金馬甲交易平台申請提貨、繼續交易或申領提貨卡。
  更為重要的一個交易“設計”是,在交易期滿後剩餘的汾酒還可以申請由掛牌方華鑫酒業溢價10%進行回購,交易用戶申請回購時間為2014年11月24日至11月28日,回購金額為(300元+300元10%/年)申請回購的數量。
  華鑫酒業總經理安龍稱,用戶不提貨華鑫酒業承諾溢價10%回購的制度是此次汾酒發行的一個增信安排。而為保障這一促進銷售的增信安排,金馬甲在本次交易産品的設計中延續銀行履約保函機制,由晉商銀行太原迎賓路支行開具的履約保函為一壇香産品的交易提供全程和全額保障。
  有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稱,這種附帶回購條款的白酒産品顯然是非標準化債券資産,晉商銀行提供100%履約保函,違背了銀監會“8號文”有關商業銀行不得為非標準化債券資産融資提供任何擔保的規定。
  在此前6月份金馬甲已經掛牌的類似酒類産品交易中,南充市商業銀行一支行也出具了100%覆蓋溢價回購全部金額的履約保函,作為發售方履行回購義務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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