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款在網絡交易平台金馬甲産權網絡交易有限公司(下稱“金馬甲”)掛牌交易的“紙白酒”理財産品受到“熱捧”,原因之一是晉商銀行一支行為該産品溢價回購提供履約保函,且保函金額可100%覆蓋全額回購金額。
然而,有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稱,這種附帶回購條款的白酒産品顯然是非標準化債券資産,晉商銀行提供100%履約保函,違背了銀監會“8號文”有關商業銀行不得為非標準化債券資産融資提供任何擔保的規定。
在此前6月份金馬甲已經掛牌的類似酒類産品交易中,南充市商業銀行一支行也出具了100%覆蓋溢價回購全部金額的履約保函,作為發售方履行回購義務的保證。
“紙白酒”變身高收益理財産品
12月17日,金馬甲宣布首只清香型白酒交易産品正式掛牌金馬甲高端商品交易平台。此次由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汾酒集團”)出品、汾陽市華鑫酒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華鑫酒業”)掛牌的“汾酒集團53度金標18一壇香”酒總掛牌金額為4800萬元。金馬甲官網消息稱:“此次掛牌的汾酒産品受到交易用戶的熱烈追捧,自11月25日開啟線下銷售後短短十天即銷售一空,提前兩周完成掛牌要約。”
該産品掛牌交易概要及細則顯示,保管方是仁懷新寧酒業供應鏈有限公司,保管地點是山西省汾陽市杏花村鎮新晉商酒莊,由掛牌方、保管方及金馬甲在交易期內對一壇香産品施行三方監管。
自11月25日起,一壇香産品在一些第三方理財公司發售。投資者最少認購200瓶一壇香産品,每瓶價格為300元,意即最少投資金額為6萬元。
根據交易規定,在完成線下銷售之後,買入一壇香産品的交易用戶,可於2013年12月23日起通過金馬甲交易平台申請提貨、繼續交易或申領提貨卡。
更為重要的一個交易“設計”是,在交易期滿後剩餘的汾酒還可以申請由掛牌方華鑫酒業溢價10%進行回購,交易用戶申請回購時間為2014年11月24日至11月28日,回購金額為(300元+300元 10%/年) 申請回購的數量。
北京眾信信誠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昊對本報稱,絕大部分客戶會在一年後選擇回購,即做一個超小額高收益理財,享受10%的年化收益。
而對於華鑫酒業掛牌這16萬瓶一壇香的原因,李昊&&很可能是其積壓了大批汾酒庫存,化身“紙白酒”在促進銷售的同時,還可以在當下為企業補充流動資金。
所謂“紙白酒”就是將白酒産品“證券化”,投資者既能夠進行虛擬交易,也可以要求實物交割。
華鑫酒業是位於山西汾陽市杏花村經銷商總部基地的一家白酒營銷企業,涉及山西汾酒等酒類批發等領域。
銀行為溢價回購提供100%保函
華鑫酒業總經理安龍稱,用戶不提貨華鑫酒業承諾溢價10%回購的制度是此次汾酒發行的一個增信安排。
而為保障這一促進銷售的增信安排,金馬甲在本次交易産品的設計中延續銀行履約保函機制,由晉商銀行太原迎賓路支行開具的履約保函為一壇香産品的交易提供全程和全額保障。
本報獲得的編號為“(0505)晉銀內保字(2013)第001號”的履約保函顯示,晉商銀行太原迎賓路支行接受華鑫酒業的請求,向金馬甲提供如下保證:本保函擔保的金額不超過5280萬元(4800萬元加10%的回購溢價);本保函的有效期內,如華鑫酒業未履行回購義務,晉商銀行太原迎賓路支行保證在收到金馬甲簽署的聲明華鑫酒業沒有履行義務的書面索賠通知紙質原件,憑本保函正本原件在10個工作日內,向金馬甲支付累計總額不超過上述擔保金額的款項。
交易細則則規定,交易期結束之日(即2014年11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下午15時止,掛牌方逾期仍未將所有回購價款付至金馬甲指定賬戶內,則金馬甲有權啟動履約保函賠付,於收到晉商銀行太原迎賓路支行支付的價款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履約保函的賠付金額抵作回購價款向申請回購的交易用戶支付。
本報記者昨日以投資人身份致電晉商銀行太原迎賓路支行,綜合辦公室一名人士稱,華鑫酒業為該支行的對公客戶,支行也的確曾為其出具過相關的履約保函。
接受本報採訪的某大銀行公司業務部門負責人&&,根據上述保函的內容,很難認為它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履約保函。“大部分履約保函對銀行來説是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銀行見函即付款,並且只擔保交易金額的5%至10%;而晉商銀行的上述履約擔保是基於某種條件才成立,並且承擔了對全部交易金額的擔保。這樣的保函從沒有見到過,其效力存在疑問。”
不僅如此,該負責人還稱,一家地方性銀行的支行除非已經獲得總行和分行的權限授權書,否則不具有開具這類保函的資格。與此同時,除非華鑫酒業在該支行存了5280萬元保證金或提供了其他風控方面的措施,否則晉商銀行把自己暴露在這樣的風險敞口下是難以理解的。
被指違反銀監會“8號文”
平安銀行公司業務部門一名人士對本報&&,華鑫酒業掛牌一壇香産品是附帶承諾溢價回購條款的,這是一種變相融資行為,由金馬甲將其包裝成一種理財産品進行銷售。而晉商銀行則是在為理財産品提供顯性擔保。
今年3月25日,銀監會下發《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即“8號文”)。“8號文”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産或股權性資産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
非標準化債權資産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産,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産、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前述平安銀行人士稱,華鑫酒業掛牌銷售的這種附帶回購的白酒産品顯然是非標準化債權資産的一種,而晉商銀行對其進行的100%履約保證違背了“8號文”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金馬甲在今年6月掛牌的與一壇香産品相似的“2013醬香貴州洞藏青酒私藏酒”,也由南充市商業銀行貴陽雲岩支行出具了可100%覆蓋溢價回購金額的履約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