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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近日發布的《江蘇省徵地補償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在廣大農村引起了不小的反響。 這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立法,最大亮點就是首次明確了被徵地農民的拒絕權。《辦法》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應依法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地補償費用沒足額到位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 依法加強農村徵地補償的規範管理,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受補償權益,已成為當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在農村土地的徵用過程中,大量集體所有土地被用作非農建設用地。其中有的屬於國家徵用,有的則為地方政府徵用,有些是由基層鄉鎮政府和村級集體組織徵用,有的是由開發商徵用,還有的土地則為農民內部自己佔用。 儘管土地法和地方法規都對補償問題有明確規定,但由於徵用土地的主體各不相同,其法律地位及與農民的關係不同,因而在各自徵地利益的追求上存在着較大差異,從而造成徵地補償標準明裏暗裏的不一致。有的地方在農村徵地補償過程中,甚至出現截留、挪用和剋扣補償費用等現象,既侵害了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又破壞了當地的和諧穩定。 農村土地徵用和被徵地農民的産生,是滿足社會現實需要、適應經濟發展和加快城鎮化建設的必然結果。依法對被徵地農民進行合理、有效和足額的補償,既關乎農村穩定,又是解決“三農”問題實實在在的“抓手”。 依法規範土地徵用和補償程序,保護被徵地農民的權益,不僅需要賦予被徵地農民在徵地補償費用沒足額到位時的拒絕交地權,更需要相關工作在陽光下操作。對農村土地的徵用和補償,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依照法定程序辦理,確定徵地、補償及安置方案等事關農民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項,要吸收被徵地農民參與,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也就是説,要給被徵地農民完整的知情權、發言權和申訴權。同時,要將土地補償政策的落實情況納入各級政府新農村建設目標管理範圍,真正做到有人落實、有人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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