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上海農商行、招商銀行先後推出收益“上不封頂”的理財産品,把剩餘收益的大頭讓渡給投資者。理財産品給投資者固定收益,其餘視為銀行收入,這一飽受詬病的局面終於被打破。
儘管此類産品仍不成氣候,一些業內人士仍將此視為理財産品“結構化、凈值化”的先聲,認為可終結理財市場的法律瑕疵,並改變理財作為“變相存款”而導致的剛性兌付。
但“剛兌”並非單因素所致,銀行須在規範性、完整披露的前提下,才有主張“買者自負”的底氣,最終打破剛兌。
“剩餘索取權”可以理解為,公司員工拿固定工資,剩餘收益全歸老闆;老闆的義務是出資持有公司,並承擔虧損風險。
而一般的銀行理財産品結構裏,投資者是“員工”,銀行則像是“老闆”。産品説明書也通常註明,“若實際年化收益率高於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則超出部分作為銀行管理費”。但爭議在於,銀行並未對項目出資,條款上也不承擔投資風險,為何有剩餘索取權?
今年1月8日,上海農商行發售的一款理財産品,打破了前述潛規則。該産品是非保本浮動收益型,年化收益率低於5.50%時,銀行不收取浮動業績報酬;高於5.50%時,銀行收取兩成報酬,剩餘八成歸投資者。
招商銀行近期也有動作,其中發售的一系列理財産品未設置預期最高收益率,而是把實際收益扣除管理費後返還給了投資者。
“這反映了産品設計思路的改變,從類存款轉向真正的代客理財。”普益財富研究員范傑認為,這是向公募基金靠攏的開端;且由於投資者取得剩餘索取權,相應地要自負盈虧,從法理上消除了剛性兌付的存在土壤。
金誠同達(上海)律所高級合夥人許海波認同此邏輯,但他認為,以此打破剛性兌付仍不現實。“剛兌不是單因素所致,可能是項目本身操作不規範、披露不完善造成的,也可能為了保品牌。只有銀行自己做好了,才能要求買者自負,才有底氣讓法院來判。”
但是,前述兩款産品仍難找到同類,雖然銀行業確在考慮此方向的變革。招商銀行就曾公開&&,將以總行作為理財的核心,逐步推動理財業務面向“結構化、凈值化”轉型。
筆者對所謂“結構化”的理解是,學信託,理財産品也分優先和次級,由次級向優先級投資者提供兜底;凈值化則是學基金,按資産狀況確定産品價值,真正做到投資者自負盈虧。
“結構化”尚不緊迫,多數理財産品走信託、券商資管等通道,通道層面已有優先、次級安排,理財産品無需再分。
“凈值化應該是大方向,問題在公開性。銀行是不是真把剩餘收益給你了,有人監督審計嗎?理財産品之間的關聯交易很普遍,剩餘收益可以隨意調節,讓渡給你又有什麼意義?”某城商行金融市場部負責人告訴筆者,他認為銀行理財應倣照信託産品,就“受託資産”的收益、關聯交易進行披露,否則銀監會“單獨建賬、一一對應”的要求難有實際意義。
此外,當前理財産品大量用於發放“類貸款”,其固定收益的本質也很難採用凈值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