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益理財産品蘊藏高風險
銀行自稱只負責銷售成被告
2013-07-03   作者:徐進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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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7月3日消息:據《勞動報》報道,近期銀行鬧“錢荒”,大規模推出高息理財産品,市民踴躍購買。不過,記者從虹口法院近日發布的金融案件白皮書中了解到,一些高息理財産品其實蘊藏着巨大風險,而一旦出現虧本,銀行往往置理財産品客戶於不顧。
  小徐來滬打工多年,為了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他省吃儉用,定期儲蓄。2011年的一天,當小徐到某銀行櫃&存款時,銀行職員向他推薦一款三年期券商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小徐當即&&“基金性質産品一概不買”。銀行職員告訴他,這是理財産品,“不是基金,風險很低,年收益率不低於8%”。見小徐心動,銀行職員又為小徐作了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結論為穩健型。之後,小徐不但拿出10萬元積蓄,還向老鄉借了5萬元,由銀行職員為小徐經辦購買了總計15萬元該款理財産品,但銀行業務回單載明此業務類型為開放式基金。
  一年後,這款理財産品本金虧損,虧損幅度波動在10%-20%左右。為此,小徐與銀行交涉,銀行答覆只負責銷售,要賠償損失只能找發行理財産品的券商。其間,小徐還從他處獲悉,這款理財産品屬於高風險産品。遂小徐以侵犯知情權和自由選擇權為由,將銀行及其職員訴至虹口區法院,要求撤銷購買券商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的合同,並賠償損失23000元。
  法院經審理後向當事人釋明,雖然券商集合資産管理計劃與基金之間的區別與&&存在多種分歧觀點,但本案所涉券商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的類型在銀行業務回單中被註明為“開放式基金”。同時,涉案券商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在券商官網上被註明為“高風險”,與小徐的穩健型風險承受能力並不匹配。因此,銀行對小徐的金融消費意願變更和金融消費行為作出均存在明顯誤導,對理財計劃贖回後的本息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小徐在購買理財産品的審慎性和贖回止損的及時性等方面存在一定過錯,對損失也應承擔次要責任。
  此後,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小徐從銀行贖回理財計劃的本金,並由銀行職員賠償小徐15000元。專家&&,金融機構應向客戶強調風險匹配原則,對其消費行為作適當性引導。消費者也有權要求金融機構認真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並根據綜合評估結果給出真實的風險承受能力具體等級,且應當只向消費者推薦與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財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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