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稅改革應最大限度考慮公平
2013-06-26   作者: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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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理工大學房地産研究所所長周畢文教授&&,房産稅的推開,要處理好基本徵收標準、不同産權類型房産如何徵收以及全國住房信息聯網等三方面問題。“這三個條件都成熟以後,還要處理好增量房和存量房徵收房産稅的關係,把這四條都想清楚了,我想可能才能大量實施徵收。”(中新網6月25日)

  開徵房産稅是大勢所趨,但具體到實際操作層面,又是一個技術活兒,需要注意到方方面面。除了考慮徵管因素之外,筆者還認為有一個原則必須貫徹,那就是公平公正。

  首先,房産稅作為一個財産稅,只要存在,就會體現出抽肥補瘦的貧富差距調節功能,這是房産稅作為財産稅本身屬性所決定的。比如對一個房屋持有者課徵房産稅,這個人就得從自己日常的收入中抽出一部分來繳稅,這實際是對該納稅人的日常收入以房産稅的名義進行了稅收的二次分配。既然房産稅天然具有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那麼房産稅本身的公平性就顯得尤為重要。房産稅稅制設計具有公平性,那麼調節二次居民財産收入的時候,就會減少徵管矛盾,增加稅收制度的公信力。

  重慶對部分獨棟存量房徵收房産稅,對居民收入調節功能比較明顯。但是重慶試點徵收房産稅兩年多以來,徵收率並不是100%,一部分人沒有繳稅。據到重慶實地調研的專家透露,重慶沒有繳納房産稅的原因中,1/3的納稅人是因為&&不上,1/3的納稅人明確拒絕繳稅,1/3的納稅人拖延繳納稅款。那麼,明確拒交的納稅人的理由是什麼呢?其中之一就是由於制度設計不健全造成的稅收調節不公。比如重慶房産稅的政策規定,徵稅依據為購房時的原始交易價格;按照交易單價核定三檔稅率為0.5%、1%和1.2%;這樣就造成了“同房不同稅”的問題。在一個小區由於購買時間不同,購房原價就不同,因此適用的稅率不同,納稅稅額也就不同。在重慶實際徵稅中,稅負高的人意見很大,繳納稅款的主動性不強。

  其次,根據當前中國實際,房産稅實現普遍徵收(所有的房産都徵收房産稅)幾乎是不可能的。房産稅制度設計上必然對居民基本住宅(一套房或者兩套房)進行免稅。因此,房産稅擴容改革在方向上就是針對多套房和高檔房房産徵稅。這就使得房産稅調節二次分配功能的屬性更加突出。針對高檔房和多套房徵稅,對於公平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就更加嚴格。因為高檔房和多套房持有者都屬於高收入群體,所受的教育和對公平、法治的訴求都要高於一般的普通民眾。重慶明確拒交房産稅的納稅人中,有一部分人就對重慶試點房産稅的法理依據提出質疑。所以,房産稅改革決不能太急,必須在制度公平方面做足文章,根據合法原則進行課稅,因為貫徹法治也是公平的一個表現。

  第三,目前房産稅試點擴大對存量徵稅還是增量徵稅存在爭議。這一爭議的背後,是對公平與效率關係的爭議。因為對存量房徵稅,就會因稅負高打壓一部分有財産的人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影響經濟效率。但是只對增量徵稅,又不能發揮房産稅調控調節功能,而且其公平性更是大打折扣。

  因此,房産稅改革要尋找公平與效率兼顧的最佳結合點。這個結合點就在徵稅對象上,可以以效率為先(當然堅持效率,不一定只對增量房徵稅);在徵稅對象確定的前提下,對同一類型的徵稅對象,必須設置公平的制度,實現公平調節。比如對確定範圍內的房産所有人課稅,應該按照其房屋的評估價值課稅,減免稅等也要保證公平,避免出現“同房不同稅”的不公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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