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河北分行員工非法集資2.9億
舉報遭高官敲詐1.1億
2013-05-29   作者:王峰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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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張傑涉嫌犯罪,投案自首,同時舉報河北省公安廳治安局局長劉廣英敲詐我一億一千萬元的事實”。
  2012年3月30日,40歲的張傑坐在了最高檢來訪人員接待處,心神忐忑。在做完投案自首記錄後,他被石家莊市檢察人員帶走。
  今年3月3日,張傑被以集資詐騙罪起訴至石家莊市中級法院,該案尚未開庭。起訴書稱,張傑涉嫌集資2.924億元,案發前歸還2.898億元,流入流出的差額只有260萬元。
  “去自首的時候,張傑的情緒並沒有特別激動,反而顯出超脫了似的平靜”,王海濤(化名)説。王海濤是張傑的朋友,也是他的債主,他借了幾百萬給張傑,至今沒有收回,並和其他債主一起陪着張傑到了最高檢。
  張傑涉嫌非法集資故事的前半段,是一個“皆大歡喜”的發財夢,通過張傑的“投資運作”,他和他的集資人都賺取了頗為可觀的收益。而故事的後半段,則是張傑與一名副廳級公安官員的噩夢般交往,司法材料顯示,張傑涉嫌詐騙數千萬元,只為填補欠這名廳官的巨債。

  2.9億集資游戲

  張傑是建設銀行河北省分行會計結算部副經理,起訴書稱,其從2007年6月至2012年3月,向親戚、朋友及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資金,利息分別為5%-17%、30%-40%、50%-100%,周期一般為30天、45天、60天。
  張傑吸收資金的名義是“項目投資”,包括河北省建行內部理財、委託貸款、過橋資金及企業上市注資等,實際上,這些都是張傑虛構的。
  司法材料顯示,張傑籌資的用途是買賣承兌匯票,但他很少對集資人提及。儘管眾多集資人看中的正是他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但張傑買賣承兌匯票與其職務無關。
  “銀行禁止職員參與業務以外的金融業務,”張傑在接受訊問時説,如果違反按內部規定處理,最嚴重的處罰是“越界開除”。
  張傑的集資對象大多是其親戚、朋友,其中一些人會繼續拉動其親朋集資。好在張傑的集資與還款主要通過銀行轉賬,從而令其資金有跡可循。
  在參與過的人看來,買賣承兌匯票並不是一個高風險行為。從票販子手中低價買進,再高價賣出,“會有19%左右的利潤”,張傑在接受訊問時説。
  粗略統計看出,2011年10月前,張傑的買賣承兌匯票生意一帆風順。檢方指控,經審計,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集資人存入張傑賬戶資金2.924億元,張傑轉出資金2.898億元,流入流出的差額只有260萬元。
  也就是説,2010年10月之前,張傑的集資生意的確獲利甚豐,他和他的朋友們也“皆大歡喜”。
  但自2010年10月之後,張傑向親朋的借款卻大多沒有歸還,其中他曾向同一人借款高達4850萬。而其借款方式也是“饑不擇食”,直到2012年3月,也就是張傑自首前幾天,他還以家裏有事的名義,借走了多名同事每人1萬元。
  從順風順水的“投資”,到有去無回的詐騙,這個轉折點,始於2010年10月的一次茶樓聚會,它改寫了所有的結局。

  初識治安局長

  起訴書顯示,張傑除了通過自己控制的9個銀行賬戶吸收資金,還通過18名關聯人集資。這18人中,最後一人名叫劉廣英。
    今年59歲的劉廣英是河北衡水人,張傑案發時,劉廣英任河北省公安廳治安局局長,副廳級。其曾任衡水市公安局長多年,2003年5月至2009年,任河北省公安廳國保總隊總隊長,2009年後轉任治安局局長。
  治安局的職責之一就是負責銀行等機構的內保,但劉、張二人此前並不認識。2010年10月,張傑在石家莊的一家茶樓裏,經茶樓老闆介紹結識了劉廣英,“老闆説認識了他以後就不用找別人借錢了”,張傑在接受詢問時回憶。
  劉廣英表示了對張傑“投資”的興趣,司法材料顯示,他曾讓治安局金融科科長齊敬忠到省建行打聽張傑的情況。張傑也只是知道,劉廣英是公安廳治安局局長,“一天上半天班,經常逛商場、喝茶,不知道為什麼這麼悠閒自在。”
  很快,兩人有了第一次合作。張傑的回憶是,當月,劉廣英借給他300萬,利息17%,在工商銀行河北省分行樓下的儲蓄所裏辦理,一個半月或兩個月後,張傑還回了351萬。
  劉廣英的説法則是2010年11月下旬,張傑提到一個400萬左右的投資項目,期限1個月,利息11%。他讓朋友準備了400萬,後者把400萬直接打到張傑賬戶上。張傑打了借條,寫明借款444萬(含利息),借款期限30天。
  還款比約定時間晚了兩三天,但張傑還是把本息付清了。張傑曾説,“買賣承兌匯票的利潤率約為19%,我給劉廣英17%,自己還可賺2%”。
  張傑回憶,兩人的“資金合作”共有5次,每次金額三四百萬,利率在10%-17%之間。前三次,張傑都能按時還本付息。但第4次,“因為票沒有及時出手,拖延時間比較長”,張傑沒能按時還錢,“劉廣英把利息加到了45%”。這一次,加上還其他集資人的錢,張傑虧了200多萬。此前3年,他在買賣承兌匯票上一共才賺了100多萬。
  到了2011年2月,這是張傑記憶中最後一次與劉廣英“合作”,他以20%的利息借走700萬,但這次的生意“也不順利,賠錢了”。
  3個月後,他只還給了劉廣英700多萬本金。而劉廣英告訴他,利滾利,張傑還欠他840萬的利息。

  840萬滾成8000萬

  張傑的集資-投資生涯由此出現轉折。
  他徹底被劉廣英的高息壓垮,不再做買賣承兌匯票的生意,但張傑沒有停止吸收資金,按其供述,吸收資金的用途只有一個:拆東墻補西墻,彌補欠劉廣英的窟窿。
  至於張傑為何同意如此高息,他在訊問中稱“利息是劉廣英定的”,劉廣英的説法則是“張傑不能按時還款後,我找他催要,張傑就讓我再投點錢,重新給我打借條,利息會提高”,他在接受偵查人員詢問時説。這些借條放在劉廣英手裏,張傑説哪怕他還了錢,也拿不回借條,劉廣英則説張傑寫下新借條後,就把舊借條撕了。
  劉廣英也承認張傑在2011年5月還清了他的本金,但這840萬利息已經滾成了3000多萬,“我已不想再給張傑投資了”。
  但不久之後,張傑説他有個同學搞炭黑生意,向銀行貸款,已經審批下來了,向劉廣英再借2000萬元,只用3天。“張傑和我磨嘰了半天,我答應給他500萬,張傑承諾三天后還給我。如果還不上,按40%利息還我。”劉廣英在接受詢問時説。
  張傑的真實想法是,“我借他500萬就沒打算還他。我抱着幻想,從劉廣英手中把我給他的錢騙出來,再歸還我朋友、親戚,劉可能已察覺出我的異常”。
  於是,張傑連同之前沒還的3000萬元利息,加上這筆500萬,再加上三天的利息,給劉廣英打了張4200萬的借條,為期3天,逾期不還,按30%日息計算。
  還錢已不可能。大概半個月後,4200萬的借條變成了8000萬。這張借條換過兩三次,最後一次是2012年3月,“因為我知道張傑是信口開河,所以每次只是延緩日期,沒有增加金額。”劉廣英在接受詢問時説,而張傑的説法是“利息多少是劉廣英定,補償金額也是他提出來的”。
  張傑自首後,劉廣英稱撕毀了這張8000萬的借條。案發後,石家莊市公安局委託進行了司法會計鑒定,對張傑和劉廣英兩方的資金往來做了審計,這份流水式盈虧明細表顯示,劉廣英向張傑方面轉入了5424萬元,而張傑向劉廣英方面轉入了8537萬餘元,中間差額3113萬元。

  “多出幾千萬平不了賬”

  值得注意的是,劉廣英從未用自己的賬戶借錢給張傑,而是讓自己的朋友轉賬給張傑方面。僅有的例外是2011年5月10日,張傑一筆83萬的還款資金,直接打到了劉廣英用於河北省公安廳集資購房的賬戶上。
  司法材料顯示,劉廣英的這些朋友除了他自己的司機,多是劉長期任職的衡水市的私企老闆或個體戶。一個特殊人物是41歲的女人魏娜(化名),劉廣英稱,魏娜是他在認識張傑的那個茶樓結交的朋友。
  2011年11月後,魏娜以實際出資人身份向張傑討債,並在張傑自首並舉報劉廣英後,“提出把這事擔起來”。
  劉廣英的朋友之一趙秀嶺(化名)曾多次借錢給劉廣英,用於向張傑“投資”,但劉廣英並沒給趙秀嶺借款利息。事實上,不只趙秀嶺,借錢給劉廣英的幾人都沒有得到利息。張傑自首後,“劉廣英讓我們幾個出面説所有的投資都是我們幾個辦的,和他沒有關係”,趙秀嶺在接受詢問時説。
  此後,借錢給劉廣英的幾人多次在劉廣英家附近的賓館裏碰頭,“因為刨除我們各自借給劉廣英的本金,大概多出幾千萬平不了賬。魏娜和我們經過反復核算將多出來的幾千萬算利息分配到我們頭上,最終把賬平了”,趙秀嶺在接受詢問時説。
  “我自己也無法解釋在劉面前怎麼那麼軟弱,他説要給我上手段,我不知道是黑道手段,還是白道手段,這讓我恐怖。”事發後,張傑説。
  劉廣英則稱,他説過張傑不講誠信,“找你們領導去。生氣時罵過他,但沒使用過暴力,沒動用過公安”。
  張傑的供述顯示,他去過劉廣英的家中,曾被劉廣英搜身並拿走了手機,但張傑還是對他們的一次談話錄了音,並交給了檢察院。
  張傑稱,每次還款,都是劉廣英臨時指定地點告訴他銀行賬戶,這些地點多是商場,張傑則要為劉廣英的消費埋單數萬元。此外,劉廣英的愛人曾在北京住院,張傑給劉廣英租房花了7.8萬元,購買生活用品花了2萬元,還辦了10張銀行卡,每張卡裏存了八千元錢,“用於給醫生送禮”。還有一次,張傑稱劉廣英要走了17萬,後來説買了兩箱茅&酒。
  直到2011年3月26日,張傑的騙錢-還錢鏈條終於繃斷,王海濤(化名)等幾名債主把張傑堵在了家中,“張傑才第一次跟我們説,借我們的錢是填了劉廣英借款的窟窿,此前他一直在騙我們”,王海濤説。
  兩天后,張傑在王海濤等人的陪同下到北京自首,“7個人,兩部車陪着我,怕我出意外”。而在張傑到了北京後,“就有人在我家門口蹲守,跟蹤我愛人”。
  5月28日,河北省公安廳治安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劉廣英現在並未上班,“治安局現在沒有局長”。有消息稱,劉廣英以涉嫌受賄(而非敲詐),已被指定河北省某基層檢察院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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