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銀監局下發《關於加強商業銀行代銷業務管理的通知》(簡稱《通知》),以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銷業務行為,切實保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共同優化本地區的市場環境。
《通知》明確,代銷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利用本行渠道,向個人客戶銷售或推介非本行發行的有投資風險的産品。商業銀行應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界定代銷行為。
該《通知》還強調,全面管理原則、風險匹配原則、系統控制原則、內控監督原則、銷售透明原則、風險隔離原則和資質管理原則是商業銀行在開展代銷業務中應遵循的最基本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提出嚴禁多人共同出資但僅以單人名義購買的行為。上海銀監局有關負責人就此&&,無論是銀行的理財産品,還是其他代銷的投資品,風險與收益匹配的原則是核心,公平交易是基礎,必須同時強調。
“賣者有責”和“買者自負”,雙方不可偏廢。
該負責人稱,多個未達到産品銷售起點金額要求的投資者,採用共同出資但僅以單人名義購買的行為,屬於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本身已經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非但不受保護,而且要承擔相應責任。
而商業銀行則要在銷售前主動告知,並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客戶確認購買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他&&:“對有最低投資額的金融産品,一定不要採用“拖拉機”的方式參與投資。”
該人士還&&,監管部門要求設置最低投資額,意圖是保證投資者有足夠的知識、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此類投資品一般不適合普通百姓購買。如果用“湊份子”的方式,由親友代持,拖挂幾個小額投資者,是不受保護的,實際是會承擔更大的風險。
“尤其在商業銀行執行《通知》後,加強銷售提示和證據保存,客戶如有意隱瞞事實,一旦産生糾紛,在舉證方面不利,要對自己的錢財更加慎重,不能光顧收益不顧風險。”他&&。
記者了解到,該《通知》還要求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過程中必須進行分區銷售。即代銷産品與辦理存款業務設置在網點不同區域,並對高風險産品設專區銷售;建立收錄全部産品信息的查詢平台;對銷售過程實施錄音錄像同步監控。該局要求在滬商業銀行所有銷售櫃&2014年1月1日前實現錄音錄像同步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