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退出機制治理“存款變保單”
2013-04-12   作者:記者 李唐寧 張翅/北京 重慶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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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去銀行存錢,卻在自稱“理財顧問”的工作人員推介下,購買了保險公司的“理財産品”……儘管監管層屢出重拳治理,但類似“存款變保單”問題仍是保險領域投訴的“重災區”。對此業內人士和專家建議提高保險公司的違規成本,適時引入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

  “存款變保單”屢禁不止

  北京的安女士近日向新浪網的投訴平台投訴稱,她在銀行辦理存款業務時,被所謂銀行工作人員“忽悠”,誤把泰康保險一款産品當成銀行理財産品購買,中了“調包計”。
  2010年1月,安女士去工商銀行存10萬塊錢,但一位銀行工作人員推薦她購買一款理財産品,並承諾存三年收益不低於銀行的存款利息。因為當時基金、股票市場行情不好,安女士就購買了被推薦的那款“理財産品”——泰康穩健理財B款終身壽險(萬能型)。
  但購買後安女士才發現,該産品實為一款保險産品,退保需要支付大筆手續費。而購買兩年後收到的一張對賬單,讓安女士發現了更多問題。“兩年‘利息’才5000多元,直到等到2013年産品到期,也只拿到9100元利息,收益不及銀行存款利息。”王女士説,“希望自己的遭遇能給其他投資者以借鑒,不要被所謂高收益承諾所蒙蔽。”
  與此類似,存款送保險也是銀保渠道銷售中屢試不爽的幌子。江蘇的董先生稱,2012年1月前往中國建設銀行辦理存款業務時,一個工作人員向其推薦一款“理財産品”,亦稱年收益比銀行利率高,每年2萬買滿5年,附贈一份人身保險,並稱處於做促銷活動期間,“過幾天該産品就沒有了。”
  董先生&&,工作人員幫其填了一份保險單後,直接讓董先生簽字,期間並未告知中途停繳有何損失。直到2012年底收到催繳通知單後,董先生才發現自己買的是“泰康金滿倉B款年金保險(分紅型)”。

  銷售誤導仍為投訴熱點

  中國保險業經過二十年的快速發展,市場規模日益壯大,對國民經濟滲透程度快速加深,但之前被高速增長的行業數字所掩蓋的制度性問題也逐漸顯現,誠信問題飽受社會詬病。
  此前保監會公布的2012年消費者投訴相關數據顯示,銷售違規行為屢禁不止,接近人身險公司違規事項總量的近八成,其中銷售誤導的投訴最為普遍:在違法違規類投訴中,各類銷售違規3426個,其中涉及銷售誤導2979個,佔人身險公司違法違規類投訴的85.28%。
  從銷售渠道看,銀保領域一直是銷售誤導的多發地帶,2012年銀郵代理的投訴量已超過個人代理的投訴量,主要表現為:一是承諾高收益或不如實告知收益情況,尤其近幾年投資型保險産品收益率普遍較低,使得當初銷售時承諾、誇大收益的問題更加突出;二是將保險與其他金融産品進行片面比較,甚至故意誤導成存款、基金或其他理財産品;三是代客戶簽字,隱瞞猶豫期、退保損失、保單期限等有關重要合同內容。
  從事投資理財的銀率網近日發布的報告顯示,銀保産品的誤導銷售名列2012年消費者對金融業最不滿意的項目榜首。明亞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的金牌經紀人李彥鵬對《經濟參考報》記者&&:“銀行保險方面的投訴,客戶反映最多的‘存款變保險’問題,每一樁都劍指銷售誤導。”

  建議適時引入分支機構退出機制

  記者觀察到,原本想存款卻被誤導購買保險的,主要以中老年人為主,其中不乏退休老人。一位保險業內人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中老年人之所以成為目標人群,主要是因為更容易“上當”,還有一些地方甚至出現70多歲,早已超過保險認購年齡的老人被誤導購買保險的情況。
  按照相關規定,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向客戶説明保險産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並如實提示保險産品的特點和風險。不得將保險産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産品等産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産品收益與上述産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産品收益。
  事實上,對保險銷售渠道的“重災區”銀郵代理,保監會也屢出重拳治理。近日保監會向各人身保險公司及各地保監局針對《關於規範銀郵保險代理渠道銷售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通知》)徵求意見。其中提到,如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的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變額型人身保險産品,起售保險費金額原則上不得低於躉交5萬元或期交1萬元。並且,銷售人員不得向70歲以上老年人推薦保險産品,不得向60歲以上老年人推薦期交保險産品等。
  有專家指出,保險銷售人員之所以能夠偷換概念誤導消費者,與保險合同條款的不夠標準化和通俗化有關。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副教授張旭升對《經濟參考報》記者&&,在目前保險業務仍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代理人的情況下,一方面要提高消費者的保險知識面,另一方面,在設計保險合同時,應做一些人性化的處理和安排,從客觀上降低糾紛發生的概率。
  張旭升認為,評鑒服務的人性化標準時,可參照國際通行的“可信賴度”“保障度”“知覺度”“關懷度”“敏感度”等五項指標,檢驗保單條款的設計是否能讓投保人清楚理解,並切實履行。
  此外,一位行業人士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當前銀保市場的監管威懾力弱,根源在於監管部門的重罰還不夠,究責率較低。他建議,針對銀保市場中部分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違法違規問題屢查屢犯的情況,可以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並制定相應的標準、程序和消費者保障制度。對嚴重違規、管理混亂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引入退出機制,責令其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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