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日前與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自4月2日起施行。
據悉,《業務管理辦法》主要包括託管業務准入、託管職責履行、託管業務內部控制、託管監督管理等內容。與2004年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相比,主要修訂內容有:在託管資格准入方面,進一步提高基金託管資格准入的專業化要求,強調託管部門業務的獨立性與完整性,同時,允許符合審慎監管要求並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在獲得基金託管資格上享受與中資銀行同等權利,進一步促進基金託管的市場化競爭。在託管資格後續管理方面,建立託管資格退出機制,對於缺乏業務發展戰略、長期不開展基金託管業務,或者出現嚴重違規的託管銀行,將依法取消託管資格。進一步落實基金託管人的共同受託職責,通過在法規上明確細化託管人各項法定職責,強化託管業務的內部控制要求,使基金持有人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這位新聞發言人&&,證監會鼓勵符合條件的境內法人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和外資法人銀行積極申請基金託管資格,同時,希望已獲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抓住基金行業市場化改革的發展機遇,規劃託管業務發展戰略,找準市場定位,積極開拓各類投資産品的託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