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嚴控理財産品投資非標債權資産
2013-03-28   作者:苗燕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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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的核心是要求理財産品均須與其所投資資産(標的物)相對應,做到每個理財産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只有堅持資金來源一一對應,才能真實反映每一項理財産品的真實情況。權威人士稱,這也是理財業務健康發展的根本。
    銀監會近日下發了一份名為《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銀監會對理財産品投資監管祭出的一記重拳。

  理財産品投資非標債權資産

  必須“一一對應”

  據記者了解,《通知》的核心是要求理財産品均須與其所投資資産(標的物)相對應,做到每個理財産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單獨建賬指為每個理財産品建立投資明細賬,確保投資資産逐項清晰明確;單獨核算指對每個理財産品單獨進行會計賬務處理,確保每個理財産品都有資産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只有堅持資金來源一一對應,才能真實反映每一項理財産品的真實情況。權威人士稱,這也是理財業務健康發展的根本。
  而理財産品投資非標債權資産類業務的對應要求更加嚴格。《通知》規定,對於本通知印發前已投資的達不到“一一對應”要求的非標債權資産,商業銀行應比照自營貸款,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於今年底前完成風險加權資産計量和資本計提。
  據了解,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如果銀行不能實現“一一對應”要求,銀監會將不再允許其新增非標債權資産業務。對於通知印發前的存量資産,銀監會將給予寬限期。根據要求,銀行要對已經投資的産品進行整改、梳理,使理財産品與跟投資品一一對應起來,如果實在做不到的,則必須在2013年底前計提資本。據了解,目前有部分銀行已經按照上述原則實現了“一一對應”,但也有一些銀行未單獨建賬、單獨管理。
  據了解,儘管理財投資屬於銀行的表外資産,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一些銀行事實上承擔了潛在的代償風險。而按照有關規定,這部分風險需要在第二支柱下計提資本。但這並非意味着這部分資産需要入表。據了解,這種計提是風險轉表而非會計轉表,因而不會擠壓銀行表內的信貸資産。

  投資非標債權資産

  堅持限額管理原則

  去年以來,商業銀行理財直接或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交易&&等間接投資於非標債權資産業務增長迅速。一些商業銀行在業務開展中,通過跨業交易、跨機構合作進行風險資産騰挪或轉移,規避了貸款管理和相關監管要求。商業銀行由此放大的信貸投放,可能對衝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及貨幣政策的力度。這也是銀監會下重拳治理這類理財産品的最直接目的。
  為了防止業務規模過快擴張而引發系統性風險,《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合理控制理財資金投資非標債權資産的總額,理財資金投資非標債權資産的餘額在任何時點均以理財産品餘額的35%與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産的4%之間孰低者為上限。
  業內人士分析指出,這一規定的實質是從“銀行對"資産負債規模管控的匹配程度"及"對理財業務的把控程度"兩者誰更審慎的角度”做出的。“我覺得這個限額的規定,關注點不應在數字上,而是應該將投資者保護與提升銀行金融服務水平兩者結合起來。一方面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讓銀行能夠在完善風險評估的過程中,逐步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該人士&&。
  一位銀行業分析師估算,截至2012年末,銀行理財産品餘額達到7.1萬億。如果簡單按照35%的限額計算,非標債權資産的規模將在2萬億元左右。而如果按照孰低原則,不同類型的銀行,選擇總資産佔比還是選擇理財産品餘額佔比的情況將有所差異。該人士稱,對於資産規模大的銀行,通常應選擇35%的算法,而資産規模小的銀行,通常應選擇4%的算法。以農行為例,該行2012年末的總資産為13.2萬億元,理財産品餘額為4700億元。按照孰低原則,該類理財産品需控制在1645億元左右。
  由於通知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因此,將有一部分銀行的持有規模超限。對於這部分存量超限資産,銀監會也給予了比較靈活的政策。據了解,如果超出根據孰低原則計算的規模後,將不能新增非標債權資産,但可以進行結構調整。投資品種更審慎、風險值更低的客戶將成為銀行保留的首選。

  監管機構力促銀行做真實理財産品

  記者注意到,在此次《通知》規範的非標債權資産中,通過銀證、銀信通道操作的業務赫然在列。不過,權威人士稱,通道業務增長過快確實有隱患,但僅僅規範通道業務是不能夠解決問題的。銀行可以不通過通道進行投資,因而銀監會要規範的是銀行直接或間接投資非標債權資産的行為,而不是簡單的限制通道。該人士&&,銀監會希望解決的問題是銀行的理財産品必須投向清晰,標的明確。而這也有助於防範理財産品形成“資金池”,從而達到防範風險的目的。
  為此,監管機構對於銀行在非標債權投資中的角色問題態度也十分堅決。《通知》要求,銀行不得為非標債權或股權性資産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而對於通知印發前,已進行擔保或承諾的,銀行應自行處理,也可以採取一些風險緩釋措施。
  除了將在産品端實施嚴格的規範,銀監會還將在源頭進行把關。《通知》規定,商業銀行要加強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明確合作機構准入標準和程序、存續期管理、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商業銀行應將合作機構名單於業務開辦前10日前報告監管部門。《通知》印發前已開展合作的機構名單應於2013年4月底前報告監管部門。此外,銀行代銷代理其他機構發行産品投資非標債權或股權性資産的審批權限,必須上收總行。
  真實理財産品必須堅持“買者自負、賣者有責”原則。銀監會在《通知》中也對投資者保護做出了相應安排。商業銀行應向理財産品投資人充分披露投資非標債權資産的情況,包括融資客戶和項目名稱、剩餘融資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等。如果存續期內,投資非標債權的資産發生變更或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必須在5日內向投資人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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