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跑了三地的銀監維權,和滙豐周旋了多年,他們也做了相當多的工作,但我對於滙豐處理此事的態度依然不能滿意”,來自深圳的投資人鄒先生語言中已流露出些許疲態。
據悉,鄒先生於2007年9月,購買了兩款滙豐銀行(中國)上海總部(下稱“滙豐中國”)發行的代客境外理財産品,産品到期累計虧損近40%。
“QDII産品一般會挂鉤多項標的,存在一定風險,不會承諾保本,也不會有安全墊,盈虧都需要自擔”,一位資深理財師&&。
而鄒先生的異議在於,其認為滙豐銀行相關人員存在在風險評估測試報告上代其簽字的行為,導致自己購買了一款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産品。
對此滙豐(中國)通過理財周報予以否認:“相關産品的所有銷售文件原件完整,未發現任何單方面改動客戶風險測試評估結果的情況。”
QDII産品虧損近40%
據鄒先生介紹,他於2007年9月在滙豐中國下屬深圳華僑城支行所購買了兩款代客境外理財産品IPFD0030和IPFD0033,産品金額分別為2.5萬歐元和3萬美元。
公開資料顯示,IPFD0030産品全稱為“代客境外理財之‘寶源環球歐元股票基金挂鉤’歐元産品”,委託管理期2年,2009年11月15日到期,該産品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英國滙豐銀行發行並挂鉤海外公募基金的結構性票據,挂鉤基金為寶源環球歐元股票基金。
“是滙豐中國華僑城支行的葉盛璇,向我頻繁推薦他們發的理財産品的,她在推銷時存在沒有盡到提示風險的義務,以及誇大收益的嫌疑”,鄒先生稱,“在我和滙豐之後的協調商談過程中,對於葉盛璇的誤導銷售的行為,滙豐中國的領導還當着我的面批評過她和其他相關人員。”
不過出於對滙豐品牌的信任,鄒先生當時還是購買了上述産品。然而,産品到期後的40%的鉅額虧損讓鄒先生頗為不滿。
對此,滙豐銀行向理財周報記者&&:“QDII産品投資於符合相關法規和監管要求的境外金融資産,産品的表現與海外市場有着緊密&&。2008年的金融海嘯中,金融機構和投資産品均受到巨大震動和衝擊,我行對於這些投資産品影響到的客戶的心情非常理解。”
但鄒先生認為,滙豐銀行相關人員甚至還存在篡改風險評估測試結果的行為,導致自己購買了一款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産品。
風險評估書疑似被改,三地銀監維權
鄒先生回憶,自己在做風險評估測試的結果為“保守型”的客戶。但是在2011年到深圳銀監局投訴後,發現了這份風險評估測試被改動,自己成了“平衡型”客戶,並且在一處日期修改處被其他人代替簽名。
據悉,銀監會相關文件《辦法》和《指引》有明確的規定:所銷售産品的風險程度要和購買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符合。
“我所購買的兩款産品都屬於‘中度風險’,如果按照我是‘保守型’客戶,按規定我是不能購買此類産品”,鄒先生強調。
另外,鄒先生還&&在購買産品的當天,華僑城支行客戶經理高婷拿出包括空白格式合同和産品説明書一些文件,讓他在一份上先簽名,其他內容由高婷來寫。“至今我手裏只有這份沒有雙方簽字的空白格式合同。而直到2010年的3月,在我的要求下,才拿到有雙方簽字的合同複印件。”
“現在回憶起來,當時銷售人員在賣産品的時候還有很多不合規的做法,比如代我抄寫:‘本人已了解理財經理講述的産品風險’的字樣等等。”
理財周報記者了解到,上述“代抄”情況確係屬實。對此,深圳銀監局已經責成銀行進行整改。
不過,由於沒有最初的“保守型”客戶評估書和相關證據留底,幾年過去,之前的工作人員也已離職,鄒先生對於理財人員其他一些違規操作嫌疑都難以進行對質。
面對鄒先生的諸多質疑,滙豐(中國)相關負責人&&不認同,“我行對於華僑城支行的兩款投資産品的銷售情況進行了認真深入的內部調查,包括對於華僑城支行兩款投資産品所有銷售文件原件的檢查。結果顯示,相關産品的所有銷售文件原件完整,未發現任何單方面改動客戶風險測試評估結果的情況,並且也沒有發現相關投資産品的任何一筆銷售流程中存在所謂的‘空白合同’。”
據悉,鄒先生為和滙豐銀行在此事上“周旋”,已輾轉多地銀監部門。“與滙豐之間的糾紛,我先是向深圳銀監局投訴,之後又去了滙豐中國總部所在的上海銀監局,最後還去了北京銀監”。
滙豐私下和解,願意賠付30%封口?
據了解,2009年産品到期之後,由於虧損比較嚴重,滙豐方面建議投資者直接將剩餘的錢轉化到其發行的其它産品中,以期通過後面的産品彌補損失。
“大部分人都轉了,我一直沒答應”,鄒先生認為,“因為轉換協議包括‘轉換為投資者資源’等較苛刻的協議,就怕轉了就會抹掉原來的證據。”
據悉,在2009年10月轉換期截止時,有投資人若拒絕做産品轉換,滙豐方面可以拿出1萬元作為補償,但必須簽訂有關和解協議書。
“我拒絕這種補償,既然補償就代表滙豐存在一定責任,既然有責任,補償就不應只有1萬。”這是鄒先生的邏輯,並且他還向理財周報記者透露道,之後滙豐有把這種補償提高到5萬、最後甚至提高到了6萬,“相當於自己損失的30%”。
鄒先生還&&,向理財周報記者展示了一份名為“和解和保密協議書”的文件。
該文件的內容大致為滙豐銀行同意向鄒先生提供6萬的補償,但鄒先生必須履行“在滙豐的所有賬戶在本協議簽署當日立即全部關閉”,“撤回和終止乙方已經針對甲方提起的任何和所有訴訟、投訴、索賠、調查及任何其他程序”等要求。
並且,文件清楚標明,此文件“僅作為草稿用於討論”,“不得用於其他任何其他用途或洩露給第三方。”
滙豐銀行對上述和解協議的説法,並沒有予以回應。
不過,上海另一家外資行從業者認為,“如果在産品協議或合同中並沒有明確是保本産品,理財産品出現虧損後,不應由銀行承擔部分或全部補償,這種補償無論對銀行自身的發展還是整個銀行業的健康發展都會産生一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