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婷案"女富豪敗訴須還近億港元
2013-03-14   作者: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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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2日,香港高等法院做出判決,郝婷敗訴,須支付星展欠款及利息共計9265萬港元和2355萬日元。
  2007年9月至11月,郝婷通過其San-hot BVI公司在星展的賬戶,與星展簽下21份累計期權合約,其中17份為與股票挂鉤的KODA産品,4份為與外匯挂鉤的APFC産品。起初,大部分合約很快終止,郝婷收益不菲。但此後市況發生逆轉,郝婷拒絕行使餘下的合約,星展被迫平倉,處置其賬戶中的所有抵押品之後,郝婷仍然欠下鉅額債務。
  郝婷在應訴時,指控星展銀行客戶經理黃偉業的表述涉嫌欺詐,違反職業操守等。不過,負責案件的大法官Jason Pow認為,郝婷在法庭上的證詞與此前報警時留下的筆錄出現多處抵觸,讓他留下不可信的印象。
  他指出,在第一次發給DBS的投訴信中,郝婷稱所有資金的用途只限San-Hot BVI的日常營運,而這一聲明與郝婷自己動用資金進行投資的行為完全抵觸,後來,DBS再被指控私自運用客戶資金進行杠桿投資,從未提及黃偉業涉嫌欺詐。
  法庭認為,郝婷的從商經歷、她的財富、與銀行往來的經歷和她對於銀行服務的一般理解是本案最具爭議的幾點。對於郝婷抱怨自己不懂英文文件,大法官Jason Pow認為,身為公司老闆,郝婷如果需要翻譯完全有資源實現,另一方面,其他人的證詞也反映出郝婷是懂一些英文的。
  大法官Jason Pow認為,郝婷的父親是一個世界著名的石油鑽井領域的專家,她在一個知識分子和專業人士的環境中成長,自己又有多年貿易(包括國際貿易)和通過銀行投資或辦理業務的經歷,屬於專業人士,相關交易是她自己的投資決定,郝婷不僅了解KODA的運作,而且如果聽取星展沽貨套利的建議,不會導致最終的巨虧結局,對於郝婷的個人決定,星展並沒有責任警告郝婷。

  源起貪心

  2007年9月17日的一頓晚飯,讓郝婷此後5年多的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這一天,已經是星展銀行私人銀行客戶的郝婷與其丈夫,星展銀行負責郝婷賬戶的客戶經理黃偉業及其上司Joddy、星展私人銀行投資諮詢團隊的Rocky共進晚餐,其間,大部分時間雙方都在討論一隻郝婷參與投資的IPO交易。
  隨後,黃偉業向郝婷介紹一種星展私人銀行客戶獨享的産品,並解釋郝婷拿到股票後,可以以高於市價的價格出售股票,基本是零風險的買賣。飯後,黃偉業又多次強調,郝婷可以以折扣價買入股票,再以高價賣出。這個“獨享”産品就是KODA。
  郝婷稱,並沒有人詳細解釋,如果股價下跌,交易無法取消的情況下,KODA交易會帶來多大的損失。郝婷在警局的筆錄中強調,Joddy和黃偉業都強調KODA在幾天內就可以終止,並稱即使股票下跌,郝婷仍可以折扣價獲得股票並賺取利潤,差別只在於利潤的高低,而黃偉業還&&股價不會一直下跌,市場不會這樣崩潰。
  2007年9月19日,郝婷去星展銀行開立信用證,黃偉業再次詢問她要不要考慮做KODA交易,其間並未涉及KODA交易的性質及如何運作。第二天,黃偉業再次在電話中説服郝婷投資KODA産品,隨後郝婷在與Joddy的電話中同意了第一筆KODA交易,當時郝婷並沒有任何有關KODA的書面材料。
  不過,上面所述都只是郝婷的版本,星展銀行展示的則是不同的故事。
  在星展銀行提供的證詞中,Rocky曾向郝婷詳細介紹KODA産品,他用了10至15分鐘解釋KODA的運作機制、優劣點等內容,在展示給郝婷的幻燈片中,還用動畫形象解釋了不同市場條件下KODA的運作情況,Rocky説最後還向郝婷提供了一份幻燈片。

  “我已經考慮了2007年7月24日至9月20日,郝婷與黃偉業和Joddy間的電話錄音,並沒有任何對話提及(合約)"很快可以終止"和"零風險"。”大法官Jason Pow指出,相反,郝婷和黃偉業之間的一份電話錄音顯示,郝婷清楚投資活動涉及風險,而黃偉業也並未暗示交易是低風險甚至零風險的。

  風險承受升級

  案情顯示,早在2006年,郝婷就已經認識原本在花旗工作的黃偉業。
  在黃偉業操作下的第一個賬戶,郝婷在交給花旗的一份問卷式“投資風險檔案”中將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描述為中等,即“我具有一些投資經驗,需要進一步指導”;對於投資目的,她同樣選擇中等“我偏好中性投資方案,希望投資於有增長和收益的産品,我可以接受市場不利波動持續2至3年,直至實現比定存收益高出很多的回報”;對於是否願意承擔風險以增加回報,她&&願意將部分資産承擔稍微多一些風險。
   在花旗開戶後,郝婷投資了基金、投資&&的保險、證券及匯率&&的存款。黃偉業後來對法庭説,當時郝婷很快就對他抱怨,現有投資的回報太低,她想要做更高回報的投資。
  2007年4月,郝婷更改了自己的投資風險檔案。在新的文件中,郝婷的投資經驗升級至有經驗的投資者,希望自己做出投資決定;對於風險和回報,則改成願意用部分資金承擔大量風險,郝婷在這份文件上再次簽字。
  儘管雙方對於每一份投資風險檔案均存爭議,但郝婷的前後矛盾,讓法庭最終採信黃偉業的證詞,認為郝婷對黃偉業涉嫌欺詐等指控均不成立。
  郝婷本身從事石油及石油化工産品貿易,擁有包括背景盛豪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香港盛豪實業發展有限公司、Haos國際(香港)有限公司等公司,為中石化、中石油等主要石油企業從海外採購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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