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櫃員機取款,不料被人調換竊取銀行卡。儲戶打銀行的電話挂失,對方電話均一直未能接通,導致無法挂失,最後被盜刷11萬多元。儲戶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法院認定,犯罪分子在自助櫃員機處伺機作案,不屬於銀行所能預見和控制的範圍之內,銀行對犯罪行為發生而導致儲戶的損失並無過錯,但儲戶電話挂失過程中不暢,導致的損失部分應由銀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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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卡被盜刷11萬怒告銀行
2010年,周小姐在長安沙頭某銀行辦理一張借記卡。次年10月23日18時40分,周小姐持銀行卡到沙頭社區珠岡路一自助櫃員機上取現1000元,取現後卡內餘額為116036.62元。在周小姐取現1000元後,她的借記卡被兩名陌生男子以“掉錢”的方式調換。
周小姐稱,她發現借記卡被調包後,因為當時並未攜帶手機,不記得卡號和被告的服務電話,於是回家找身份證進行報警。回家後,丈夫廖某洪撥打110報警。另外,她和丈夫還分別通過兩個手機撥打銀行的客服熱線進行挂失。但由於她忘記卡號,僅能轉接到人工服務進行挂失,雖多次撥打號碼,人工服務卻一直未能接通,導致她無法進行挂失。直至當日20時08分11秒,她通過姐姐在廣州才進行成功挂失。
銀行提供資料顯示,在挂失成功前,周小姐借記卡內的款項於2011年10月23日18時40分至18時45分05秒被取現6次,合計18000元;18時55分07秒被消費80000元;19時17分51秒被取現1000元,手續費4元;19時34分49秒被消費16661.10元,合計115661.1元。
沙頭派出所出具證明,稱於2011年10月23日20時接原告報警,稱被人以“掉錢”方式調換銀行卡。
挂失電話不暢致損失部分由銀行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自助櫃員機屬於銀行提供給儲戶辦理業務的開放式電子自助設備,有別於銀行內部的交易櫃&,對於保安配備方面並無強制性要求,犯罪分子在自助櫃員機處伺機作案,不屬於銀行所能預見和控制的範圍之內,銀行對犯罪行為發生而導致原告的損失並無過錯。
而周小姐在取卡時沒有辨別是否為自己持有的借記卡真卡即將假卡取走,將真卡留在自助櫃員機中,讓犯罪分子得以利用調換的借記卡真卡進行取款和刷卡消費,造成相應損失的原因在於原告自身。
在借記卡及密碼被盜取後至周小姐撥打挂失電話之前,犯罪分子憑真卡和密碼取款18000元及消費80000元,根據《章程》的約定,銀行對該損失的造成不存在過錯及違約行為。因此,在周小姐撥打挂失電話前,犯罪分子換取原告的借記卡真卡而造成周小姐合共98000元的存款損失,不應由銀行承擔。
不過,周小姐撥打挂失電話,卻一直未能轉入人工服務進行正常挂失,導致其借記卡損失17665.10元的損失,應該由銀行賠償。
法官&&,本案涉及儲蓄存款合同中銀行對儲戶安全保障義務及提供便捷順暢挂失服務的責任認定,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