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理財産品“亂象”叢生
最高5%銷售提成
2012-12-12   作者:劉振盛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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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成(化名)是上海一家知名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的高管,12月10日,坐在記者對面的他,回想起今年初建議客戶否決掉那款有限合夥理財産品的經歷仍覺得幸運,因為最近這款産品已經發生風險。
  年初,李成的一位高凈值客戶拿着一份其他理財經理推薦的,名為“中鼎迅捷股權投資計劃”理財産品介紹資料找到他徵求意見。該産品是一款有限合夥型股權基金,收益讓他的客戶頗為心動:12個月期限,年化收益達到11%-13%,遠勝過同期限信託産品的平均水平。
  不過,高收益通常意味着高風險。對該理財産品的風控措施、還款來源等進行分析後,最終他還是奉勸客戶放棄這款産品。“雖然當時也沒進行過盡職調查,但明顯感覺項目質地不是很好,隱藏不小風險。”他回憶説。
  記者調查發現,隨着近兩年理財産品市場爆發式增長,不少來路不明的機構或企業發行有限合夥理財産品,打着固定收益産品的旗號,正逐漸通過不規範的第三方理財機構、銀行金融機構理財經理做“飛單”等渠道接近投資者。
  上海一位信託銷售的人士向記者透露,由於缺乏有效監管,不少有限合夥理財産品甚至涉嫌非法集資,它們支付給銷售渠道的佣金最高達年化5%,平均在3%左右。李成則建議,對於有限合夥理財産品,尤其是屬於債權類的,需要從産品的管理人以及風控措施多方面進行考察。

  高額提成的“誘惑”

  公開資料顯示,李成接觸的這款中鼎迅捷股權投資計劃於今年1月11日成立,3月15日還發行了第二期産品,屬於有限合夥型股權基金。
  有限合夥是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GP)和一名有限合夥人(LP)共同組成的合夥組織,其中普通合夥人負責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則按出資比例承擔有限責任。
  當初看完産品介紹後,李成心生疑竇。首先,這款産品中,作為普通合夥人、資産管理人的通商國銀資産管理公司成立於2011年,經營時間很短,沒有明確的業績證明,能否提供如此高的投資回報值得懷疑。
  其次該産品的投資項目是河南省奧鑫汽車銷售公司,資金用於擴充其現金流,理財的收益來源則是被投資方核心股東溢價回購股權。

  最高5%銷售提成 有限合夥理財産品“亂象”

  “名為股權投資計劃,但實際上是債權産品,産品中也沒有明確相應的還款來源,最後能不能溢價回購很難確定。”李成分析説。
  再者,項目的風控措施差,這也是他最擔憂的地方。這款産品在風控方面僅是由中發投資擔保公司進行擔保,汽車銷售公司的股權抵押以及法人代表進行擔保等。“措施看似豐富,但實際上可能並無多大意義,比如股權抵押和法人擔保的實際意義都一樣。”他説。
  另外,李成當時還從其他渠道了解到,這款産品的融資方提供給銷售渠道的提成非常高,在5%左右。
  上述信託銷售人士向記者&&,這是非常有誘惑的費率水平,足以讓很多第三方機構或者銀行理財經理做“飛單”去推銷産品。
  記者了解到,質地較差的有限合夥産品,其給銷售渠道的佣金提成在年化2%-5%之間。“如此高的銷售費用,説明理財産品很可能就是一個陷阱,最重要的是,購買此類産品的投資者根本無法了解這些幕後信息。”李成説,這種信息的不對稱,無疑加大了投資風險。
  不到一年時間,李成就為他當初替客戶做的決定感到高興。11月底,通商國銀資産管理公司發行的,包括上述産品在內的中鼎財富投資中心(有限合夥)4期入夥計劃,被曝出到期無法兌付本金和收益,在市場上引起軒然大波。

  有限合夥“亂象”

  事實上,有限合夥作為一種工具,目前國內PE機構和信託在發行産品募集資金時,時常採用這種模式。
  然而,近兩年隨着國內各地採取激勵政策,鼓勵有限合夥企業的註冊登記,加之各類基金、理財産品的興起,有限合夥産品的數量激增且亂象頻出。例如在今年上半年,天津蒙更威力股權投資基金就因涉嫌非法集資案而被調查。
  李成&&,有限合夥的首要優勢在於模式更靈活,可以採用保底加上收益分成的結構設計;其次,成立的流程比較快,如果項目盡職調查順利,最多1個月時間就能成立,而信託從項目介入,到最後募集資金成功,起碼要將近2個月。
  多位業內人士&&,有限合夥理財産品亂象高發的一個很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監管。目前僅有《合夥企業法》對其組織形式、權利關係、法律責任等進行約束。在機構監管方面,也僅是去年底發改委下文要求股權投資企業在完成工商登記後的1個月內,要申請到相應管理部門備案。但從有的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限合夥理財産品事後調查來看,這些企業並沒有到相關部門備案。
  所以很多質地差甚至是虛假的項目,在無法通過銀行、信託風控關的情況下,都會採用這種模式來包裝募集資金,然後通過最高達5%的銷售佣金,利誘同樣缺乏監管的第三方理財、銀行經理“飛單”等渠道進行推銷,並以11%以上的年化收益率引投資者“上鉤”。
  李成建議,投資者遇到有限合夥理財産品時,應該從兩個方面去辨別風險。首先看清楚理財産品的GP究竟是誰,如果只是自然人或是新成立的公司,都應謹慎對待。
  其次,對於最容易出問題的債權類産品,第一要分析交易對手情況,企業資産規模越大越安全;第二擔保措施方面,如果採用質押某個項目公司股權,在法律效力上是非常差的,一旦存在其他未查清的重復質押,便有風險,如果採用抵押方式,一旦該項目再去向銀行貸款融資,發生風險時,銀行在受償名單上也是第一順位,有限合夥排在其後。
  第三考察借款用途和還款來源,比如,今年以來很多信託産品甚至是以裝修貸款名義融資,這筆錢很可能被挪用到其他地方。
  第四,投資者購買有限合夥産品時,是成為該計劃的新增合夥人,因此一定要在工商註冊登記上,將投資者的名字變更為新增合夥人。但很多産品計劃會以避稅為藉口,不做相應變更,一旦發生風險,即使投資者手持合夥協議,合法權益仍難以得到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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