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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按照交強險比例賠償?記者日前獲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終審判決認定,小區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發生事故,保險公司需在比例內進行賠償。
據法院介紹,2010年1月,家住北京房山碧桂園小區的陳某與小區保安鄭某發生爭執,恰逢北京某裝飾公司職員黃某駕車經過,不慎將鄭某右腳軋傷。鄭某做了右踝關節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後經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鄭某將陳某、司機黃某、承保該車交強險的永誠保險北京分公司以及北京某裝飾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共計9.6萬餘元。
法院受理該案後,幾方被告均&&不同意賠償。法院同時查明,黃某駕駛的麵包車已在永誠保險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但永誠保險北京分公司&&,事故發生地點不是道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屬於保險範圍,該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鄭某被軋傷事件發生在小區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上,應屬於交通事故。黃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永誠保險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此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永誠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賠償鄭某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等合計7.9萬元。
判決後,永誠保險北京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一中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鄭某與陳某發生肢體衝突是導致本次事件的原因之一,但鄭某右腳是黃某駕駛車輛經過時軋傷,且黃某駕駛車輛所經過場所是小區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範疇。雖然交通管理部門對此次事故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不能以此推斷本次事件並非交通事故。該院據此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