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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先爆出此事的中新社駐派倫敦記者周兆軍昨日&&:“英國邦瀚斯拍賣行在聲明中説‘sorry’,是比較遺憾,其中沒有道歉的成分。” 周兆軍&&:“我的東西,拿出來拍,拍賣行並不認為需要道歉。之所以撤拍,是因為這事引起反響和負面影響,所以&&遺憾,不再拍賣。但拍賣行不會認為這是非法的。” 對於拍賣行是否應該負責任,周兆軍&&:“這就像,我昨天從你們家偷的,今天拿到拍賣行賣,後天報警,拍賣行肯定要負責任。而19世紀從中國搶來的文物,拍賣行就認為是持有人所屬,拿出來拍賣是正常的。” 周兆軍&&,拍賣行類似於中介公司,大多只管掙錢。對於拍出高價的文物,自然也會獲得大筆收入。 儘管如此,能夠成功阻止對文物的拍賣,也是防止文物進一步流失的有效途徑。 目前,在世界範圍內流失文物回歸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商業途徑,另一種是通過法律途徑追回。而在文物糾紛不斷成為困擾之後,國際法規範也應運而生。但由於不少拍賣行都繞過這些公約進行文物拍賣,因此要靠國際公約討回流失文物,困難多、效果差。 追索流失文物時可利用的國際法主要有:1954年《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産的公約》,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産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5年《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這三項國際公約。但是,由於這些公約適用的空間和時間範圍有限及其實體規則障礙,追索流失文物還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障礙。 這些公約只能約束締約後發生的流失事件,因此不適用於公約在有關國家生效以前的流失文物。另外,條約一般僅在締約國之間才産生約束力,而收藏流失文物的一些主要國家包括法國等國拒絕加入。 與拍賣行“交手”,埃及有過成功的例子。2008年6月,埃及最高文物委員會獲悉,倫敦的寶龍拍賣行將拍賣一件2500多年前的浮雕。委員會第一時間發表了聲明,&&浮雕屬於埃及,並派人前往倫敦協商。最後,寶龍拍賣行沒有拍賣這件浮雕。 據《法制晚報》 (原標題:拍賣行認為賣文物很正常
三大國際公約管不住流失文物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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