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入法 投資人資質應為監管關鍵
2012-09-21   作者:記者 劉雪 桑彤/上海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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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簡稱《修訂草案》)徵求意見已於近期結束,其中涉及到股權投資基金(PE)的部分修訂內容引起行業廣泛討論。
  目前我國PE行業缺乏專門對應的法律參照,專家認為,應在《修訂草案》中設專章予以規定。但在具體監管細節方面,建議參照國際成熟市場經驗,以嚴格把控投資人准入資質為關鍵點,進一步細化監管措施,明確統一監管部門,多渠道為我國PE行業營造健康、可持續的發展環境。

  PE入法引發行業集體反對

  近期,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等25家股權和創業投資協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建議書(簡稱《聯名建議書》),認為不應將PE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
  記者調查採訪了解到,《修訂草案》之所以引起PE行業廣泛質疑,是因為修訂後,股權投資基金可能被納入該法案的監管範圍內,而且股權投資行業的監管主體也將隨之發生變化。
  首先,此前我國尚無專門針對PE的立法,《修訂草案》擬將PE作為非公開募集基金的一種納入監管之列。
  《修訂草案》第107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産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根據前期透露出的信號,股權投資基金可能被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
  行業協會提出的《聯名建議書》,建議把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産的證券投資的定義修改為“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認為不應將PE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同時認為“證券”的界定權應在國務院,反對《修訂草案》將其下放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其次,我國PE行業監管部門為發改委,而《修訂草案》第一百條明確“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註冊或者基金行業協會登記。”這意味着,如果PE被納入該法案監管後,監管主體可能變成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業內擔心監管主體的變化可能導致未來行業政策方向發生改變。”第三方研究機構清科研究中心高級分析師林婉婷認為,證券監管部門對證券基金的監管往往較嚴格,但發改委對於PE行業監管相對寬鬆,更注重行業自身的發展創新。如果監管部門發生變化可能對我國PE行業發展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
  作為《聯名建議書》參與協會之一,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秘書長錢維锠&&,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公開交易的證券;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兩者有着實質性不同,不能混為一談,按照國際慣例應採取分開立法,分開監管。

  我國PE法制建設不可或缺

  我國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2004年實施,八年來中國證券基金業發展迅速,市場實踐已遠遠超越了原有證券基金法的規定,有必要進一步改進完善。此外,近年來我國PE發展迅速,而由於監管法律不健全導致行業出現諸多亂象,這也要求我國對PE行業加強法制建設。
  “此次《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將私募股權基金納入規範,並制定綜合的投資基金法,這是基金立法的初衷和願望。”全國人大財經委辦公室副主任王連洲認為,未上市公司的股權也屬於以股份數額交易的,這就意味着在此所稱的“基金”,不僅可以投資上市交易的證券,也可以參與未上市公司的股權以及房地産、貴金屬、收藏品、外匯等投融資活動。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近年來非公開募集基金快速發展,但設立和運作缺乏法律依據,導致資金募集和投資行為不規範,容易損害投資者權益,更有少數違法犯罪分子借私募之名行“亂集資”之實。正是基於此,《修訂草案》對“證券投資”一詞的範圍進行了擴展性的創新界定。
  金融危機之後,加強對金融領域監管已成為全球趨勢。美國樂博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彭川告訴記者,2008年金融危機後,美國也加強了對PE的監管。2010年正式生效的《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除創業投資機構(VC)之外的PE需要登記註冊,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而此前除了已上市的PE之外,其他是不需要登記註冊並做公開披露的。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金中夏介紹,金融危機後,歐洲頒佈了針對另類投資基金經理人的監管指令。總體來看,全球主要市場都在對行業加強監管和評估,防範系統性風險。

  PE監管不宜矯枉過正 規範投資人資質為關鍵

  PE已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一股不能忽視的力量。專家認為,需要將之納入系統化的監管環境。但監管措施不宜矯枉過正,應更具針對性,允許部分符合國家鼓勵政策的機構享有適當的豁免權。
  彭川認為,PE的監管應更具針對性,可按照其投資目標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監管政策,比如,對可以投資於二級市場的PE機構應加強監管,而對於主要投資於國家鼓勵的初創型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在政策上給予更多優惠以及適當的豁免權。
  同時,在專業人士看來,立法規範PE行業的發展關鍵在於嚴格把控投資人的准入資質,避免中小投資者被誘惑參與這一高風險行業。
  “嚴格管控PE行業出資人准入門檻,是國際PE監管的慣例,也是我國應該參照學習的關鍵點。”一位國際股權投資機構的高管告訴記者,美國對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重點在於市場准入環節,對參與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資格進行嚴格規定。
  對此,彭川也&&,法律制定的出發點應是保護小投資者的利益,不受監管的PE的主要投資人應嚴格設定為具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以及風險鑒別能力的個人及機構投資者。如美國證券法中定義的合格的個人投資人需要滿足凈資産超過100萬美元(不包括主要住所)、近兩年個人年收入20萬美元以上或夫妻年收入30萬美元以上等條件。
  此外,在推進行業立法的同時,專家認為,行業自律起到的作用也極為重要。
  中國投資協會名譽會長、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成思危認為,PE立法可以先由政府法規初步規定,通過實踐和發展來實現最後目標。但必須認識到股權投資基金的道德風險,加強行業自律。推進國家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導,但不要完全靠政府,而更多的依靠行業、民間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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