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委託拍賣公司拍賣自己的7件藏品,“其中3件‘清代和田玉器’在拍賣結束後,3年不見蹤影”。朱先生將拍賣公司起訴到法院,就在這時該公司稱找到了3件玉器,欲物歸原主。而朱先生認為,這3件玉器跟他的原物完全不符,懷疑被調包。
昨天,海淀法院審理了此案。法庭成了名符其實的鑒寶現場,不但原告方請來業內專家作為證人,法官在現場也測量起玉器的尺寸。
□拍賣藏品送7件拍品失蹤3件
原告朱先生説,2008年9月,被告拍賣公司徵集秋季拍賣品期間,在徵集部主管戴某的多次懇求下,他把自己收藏多年的7件藏品,按公司的要求辦理了委託拍賣手續並簽了合同。
在同年底舉行的拍賣會上,他的藏品沒有上拍展示,隨後他去公司取他的藏品,但是只取回了7件中的4件,還有3件清代玉牌沒有找到。朱先生回憶説,當時戴某説這3件暫時沒有找到,並向他保證會抓緊時間找,找到後會立刻歸還,讓他放心。
朱先生稱,此後的3年中,他多次找到公司和戴某要求歸還藏品,對方卻找各種理由不歸還。無奈之下,他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拍賣公司完好歸還3件藏品;如果無法歸還,賠償6萬元損失。
而拍賣公司&&,他們現在找到了3件拍品,可以物歸原主。該公司代理人説,今年8月,他們讓庫管員把所有藏品的包裝盒打開清點,找到了3塊玉牌。在此次開庭前交換證據時,該公司提交了3塊玉牌作為證據,朱先生一方申請了證據保全。
□當庭鑒寶3個數字與清單不一致
庭審中,這3塊玉牌從封存袋中拿出來由雙方鑒別。為了明確玉牌尺寸,法官特地休庭5分鐘用尺測量,結果是多個數字與清單登記的原物不一致。
“差個幾毫米,這不算差。”拍賣公司的代理人不以為然。朱先生一方認為,3件物品的長、寬6個數字中有3個數字與清單中不一致,只有一塊和田白玉龍紋平安無事牌的尺寸一致,但是包漿、材質與原物不一致。
朱先生説,他的3件藏品都是新疆白玉,而對方提供的都是青玉;藏品是老玉,有包漿的外殼,拍賣公司提供的則沒有;從雕工上看,藏品細膩傳神,而對方提供的是現代電腦雕刻而成。
“我的一塊藏品正面文字、背面素牌,而被告提供的玉牌卻雕着龍鳳。”朱先生還&&,他的藏品是不同時期的,不可能由一塊玉料雕制而成,而拍賣公司提供的3塊玉牌是同一塊玉料製成,因此他認為這完全不是自己的原物。
□證人證言
看到玉牌感覺很陌生
昨天,朱先生找到了當時勸自己送拍的拍賣公司原主管戴某作為證人。戴某稱自己從事文物拍賣鑒定業已經32年,今年5月已從該公司離職。
戴某作證説,2008年底進行拍品展出時,7件拍品只展出了4件,其他的到今年他離職時還沒有找到。戴某回憶説3塊玉牌的材質是白玉,有着各自不同的樣式。他當時將這些特徵包括尺寸都登記在了拍品清單上並簽了字。
當法官要求拍賣公司將3塊玉牌拿給戴某看是不是原物時,戴某仔細查看一番後遲疑地問:“我能不發表意見嗎?”法官向他解釋不要隱瞞。他醞釀了半天才&&:“我只能説,對於這三件物品感覺比較陌生。”
説起玉牌的年代,朱先生稱是清代,其證人也説,拍品清單上寫明清代。
□各執一詞
申請司法鑒定
對於年代問題,拍賣公司稱,徵集拍品時委託人報什麼年代、材質,清單就寫什麼,只有拍品在上拍時才請專家進行鑒定和初選。朱先生&&,因為他的東西都是私人收藏,沒想過留資料,因此沒有照片以供參考。
由於雙方各執一詞,朱先生一方申請對3塊玉牌的材質、做工、年代是否符合拍賣公司拍品清單進行司法鑒定。法官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