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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寧波市住建委近日發布了《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時成立了寧波市房屋徵收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房屋徵收評估報告進行技術檢定。市民如對被徵房屋估價有異議,可申請覆核鑒定。 據了解,以前房屋價值的多少是以政府公布的商品住宅平均價格為參考依據,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寧波市政府採取由評估機構自行評估確定。 據《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日。如果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 據寧波市住建委有關人員介紹,寧波市住建委將會根據房地産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從業經歷、信用記錄、社會反映等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房屋徵收評估機構名錄。供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和房屋徵收部門組織選定房屋徵收評估機構時使用。如有評估機構故意壓價或者出具虛假評估報告,將自下年度起三年內暫停列入房屋徵收評估機構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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