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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哈爾濱大森林木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楊道軍的企業莫名其妙成為總額2135萬元的3筆貸款的擔保人,這3筆擔保造成自己的企業不能及時貸款生産,而可能面臨韓國買家的違約處罰。 楊道軍説,他並未簽訂上述3份擔保合同。2011年3月至5月,他曾在龍江銀行綏化分行申請貸款,當時把銀行要的所有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都拿去了,但後來銀行方以楊道軍的企業並不在綏化市區域內未予貸款。貸款未成後,楊道軍就把其所有材料取回,並“同時把我在該行開的企業臨時賬戶也取消了”。此後再沒有和龍江銀行綏化分行有過任何接觸。龍江銀行綏化分行風險管理條線總經理鮑延軍對此事回應説,該分行的信貸員將哈爾濱大森林木業有限公司和綏化鑫興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貸款卡編碼弄混了,本來由後者擔保的貸款業務都變為由前者擔保。據了解,綏化鑫興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隸屬於綏化市財政局。 據悉,據了解,目前龍江銀行與楊道軍並未對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對於擔保行為有較明確的規定:其中第三條為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第十三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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