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品説明書藏霸王條款無法選擇
2012-08-14   作者:張歆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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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見,或者不見我,我就在那裏,不悲不喜源自電影《非誠勿擾2》;你買或者不買(銀行理財産品),我(霸王條款)就在這裡,不增不減源自銀行理財經理。
  《證券日報》記者最近在多家銀行的理財産品説明書(包括保本型也包括不保本型)中發現,“理財産品實際年化收益率超過約定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被銀行直接在説明書中設定為各種名目的“管理費”,所有權百分百歸銀行;而在一銀行網點,一位理財經理更是對記者“坦言”:“你唯一的選擇是不買(銀行理財産品),但只要你買,其實各個銀行都是這麼規定的,你沒有選擇,也沒法説不”。

  超最高預期收益歸銀行
  投資者“無法説不”

  本報記者在某國有大行的官網看到一款期限為87天的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産品的説明書,其中在“理財收益計算及分配”一項中,銀行表述稱“在提前終止或提前贖回的情況下,客戶最終收益根據理財産品實際年化收益率及産品實際存續天數計算。如提前終止或提前贖回情況下理財産品實際年化收益率仍超過約定的最高年化收益率,銀行有權將超出部分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用。”而事實上,該國有大行已經在産品概述中明確&&,投資者需繳納的費用包括理財資産託管費,年費率0.02%;投資管理費,年費率0.10%。
  而在另一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營業網點,記者看到一款該行當日正在銷售的理財産品,其風險類型是平衡型(封閉式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産品)。該理財産品銷售手續費率為0.4%/年。在其産品説明書中,也赫然寫着“産品到期,如理財産品實際年化收益率扣除銷售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後超過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則超過的部分為銀行收取的理財管理費用;如理財産品實際年化收益率扣除銷售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後低於或等於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則銀行不收取理財管理費用”。
  兩家銀行的收費表述雖然不盡一致,但是可以看出實質上都是對於理財産品的收益率超過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受益人作出界定,且其界定的結果都一樣是銀行。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其實這並不是這兩家銀行的個案,而是“行業慣例”。而在一銀行網點,一位理財經理更是對記者“坦言”:“你唯一的選擇是不買(銀行理財産品),但只要你買,其實各個銀行都是這麼規定的,你沒有選擇,也沒法説不”。
  記者查詢發現,果然多家銀行都將此項收益收歸囊中,各銀行只是表述不一,如另一家國有大行&&,“如果産品實際獲得的收益率達到産品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則對於超出部分將作為銷售管理費,由産品發行人收取”。而某城商行則強調,“産品由理財行同時作為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並收取投資管理費,且投資管理費的收取與理財資金的投資結果挂鉤,如果本産品的實際投資收益扣除其他各項費用後高於客戶可獲得的封頂收益(根據封頂年化收益率計算),則超出部分作為投資管理費,如果未能超過客戶可獲得的封頂收益,則不收取投資管理費”。
  法律界資深人士告訴記者,“如果沒有另行約定,投資者作為資金的所有權人,本應對該資金衍生的收益享有所有權,當然如果管理人對超預期收益做出重大貢獻的也可以適當要求獲得回報,但首先超預期收益的所有權應該屬於投資者;而一旦投資者認可並簽署了銀行的産品説明書和合同,銀行則將會根據二者的合同關係全部佔有該部分收益,投資者等於自動放棄了對超預期收益的所有權”。
  而一位理財專家則從“風險與收益對等”的大原則出發分析認為,“如果銀行想拿走本屬於客戶的超額收益,就應該對客戶進行保本,這樣産品收益高低都由銀行承擔才公平”。

  信息披露方式不確定
  投資者“無從選擇”

  銀行理財産品也具有信息披露制度。這些信息披露,將會對相關産品的最新進展進行及時的披露和分析,也是投資者了解自身資金投資情況的最好窗口。但對於銀行而言,這些理財産品的公告方式可以有多種選擇,投資者則無從選擇,而一旦中間出現信息了解不及時,風險則由投資者全部承擔。
  某國有大行在理財産品説明書中強調,“理財産品存續期間如發生銀行認為可能影響理財産品正常運作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包括但不限於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所投資資産質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其它可能對理財客戶權益産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時,銀行可視情況選擇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告知客戶:銀行網站、相關營業網點發布、電子郵件、電話、以信函形式郵寄、手機短信等。客戶應及時主動查詢理財産品相關信息。如因客戶未主動及時查詢信息,或由於不可抗力、通訊故障、系統故障以及其他非銀行過錯原因造成客戶無法及時了解理財産品信息,因此産生的損失和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一位投資者對記者&&,“其實越是多重信息披露方式,越容易發生信息丟失,因為投資者不知道究竟銀行會選擇哪種方式進行信息披露,又不可能每天既上網站、又去營業廳,再查看郵箱”,“最好的方式是投資者與銀行直接約定具體的適合自己的通知方式”。
  有銀行業內人士指出,銀行預留的多種信息披露方式實際上可以幫助銀行實現“有限披露”如果銀行的某些事項是必須披露但銀行並不想大範圍宣傳時,可以採取多種方式中覆蓋面最小的方式進行傳播。
  相比較而言,另一家股份制銀行的規定則更明確。該行業&&,“銀行調整本産品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客戶不接受上述調整的。銀行對該産品做出上述調整後應及時書面通知客戶,客戶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後的3個工作日內日書面通知銀行提前贖回該産品並辦理相關手續,否則視為客戶接受銀行對該産品所做的上述相關調整”。

  兌付期成“空窗期”
  投資者“無息可拿”

  從理財産品結束運作到投資本金及收益兌現,都會有一段時間差,在這段“空窗期”,銀行不計任何利息,投資者自然“無息可拿”。
  據媒體報道,目前建行、工行、農行、深發展銀行(現更名為平安銀行)、華夏銀行、北京銀)等銀行的理財産品兌付期較短,兌付期通常在1-3個工作日內;但也有些銀行兌付較為“拖延”,兌付期限為“最遲不晚於4天”。而某大型銀行發行的一款投資於結構化債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半年期理財産品兌付期長達10個工作日。也就是説,考慮到周末佔用的時間,投資者在産品到期近半個月之後,才能拿回屬於自己的投資本金和收益,而在此時間,銀行卻不向投資者支付任何利息。

  提前終止權僅歸銀行
  投資者“無權贖回”

  記者注意到,絕大多數銀行發行的理財産品在説明書中都有一條關於提前終止産品的規定,而只有銀行才有提前終止權,而投資者的提前終止權僅在銀行決定對産品進行重大調整時才可能産生。
  例如,某理財産品説明書明確,“在投資期內,如果發生銀行認為需要提前終止本期理財産品的情況,銀行有權提前終止本期理財産品。客戶可能面臨不能按預期期限取得預期收益的風險。除本産品説明書約定的可提前贖回的情形外,客戶不享有提前終止權”。
  而該約定主要是指,銀行有權對理財産品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或産品説明書其他條款進行補充、説明和修改,客戶如不同意補充或修改後的説明書,可根據銀行的公告在補充或修改生效前贖回理財産品。
  也就是説,除非投資者對銀行採取的對理財産品重大的調整不滿才能提前終止,其他情況下,僅有銀行才能決定理財産品是否提前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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