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訂或允許基金合併
2012-07-10   作者:曹淑彥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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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威人士近日向中國證券報記者透露,此次基金法修訂將增加關於基金合併的相關規定,即如果基金合同有約定或基金持有人大會通過,該基金可以與其他基金合併。持有人大會就基金合併事項作出決定需要參加大會的持有人所持有的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業內人士認為,基金合併屬於一種基金退出機制,目前一些業績差、規模小的基金處於兩難境地,如果允許基金以合併方式退出,將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並節約基金公司資源。
    華泰聯合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兼基金研究總監王群航&&,目前我國尚無關於基金退出機制的明確規定,基金合併就屬於一種退出機制。對於業績長期表現不佳、規模縮水嚴重的基金,基金公司大多會通過自購、幫忙資金等方式維繫其生存,但成本很高,實際損害的是持有人利益。如果以清盤方式退出,則涉及股票大筆出售等問題,也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合併方式將允許基金公司、持有人決定基金的生存問題,同時集中公司資源。例如,規模非常小的基金可以與其他小基金合併,或者與業績表現良好的同類基金合併。
    有基金分析師指出,不同基金之間合併可能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具體如何操作,是否需要變賣基金原有投資標的再進行資産轉移;二是涉及兩隻基金,是否需要雙方持有人均召開持有人大會,如果召開,則協調成本較高;三是同一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進行合併的可行性較高。王群航也認為,由同一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更加便於合併。
    也有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旗下基金如果由於業績不佳而規模過小,可以直接更換基金經理,由業績更好的基金經理接手,這樣操作更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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