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監管私募基金告別"草莽時代"
2012-07-05   作者:楊卓卿  來源:華夏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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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6月26日在京舉行,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
  眾所周知,此次證券法的最大亮點是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監管範圍,並針對私募基金的需要,構建了區別於公開募集基金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資者制度、基金管理人註冊或登記制度、基金備案制度、基金非公開宣傳制度等。
  此舉意味着,往年一直處於“灰色”地帶的私募基金終於被納入監管體系。“儘管知道新《基金法》(業內對修訂草案的俗稱)會將陽光私募納入監管,現在正式進入審議程序還是很興奮,苦熬多年終於出頭。新《基金法》在年內&&的希望還是蠻大的。”深圳地區一位大型私募基金負責人稱。

  “正名之路”

  國內私募基金曾經的“草莽時代”很快便會結束。
  “現行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未作規定,使這類基金的設立與運作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基金募集和投資行為不規範,容易損害投資者權益,更有少數違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亂集資’之實,蘊含較大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對該修訂草案作説明時&&。
  現行《基金法》為2003年10月公布,2004年6月1日開始實施。而此次《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早在去年2月份就下發至基金公司、私募基金等機構,而據相關會議已透露出的信息,《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和此前發布的徵求意見稿內容大致無異。
  在此前《華夏時報》記者通過相關渠道獲取的修訂草案初稿中,修訂草案適應私募基金的需要構建了與公開募集基金有區別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資者制度、基金管理人註冊或登記制度、基金備案制度、基金非公開宣傳制度等。
  “大部分規定都已經是私募實際操作中的通行做法,立法是使之固定化和法制化,最大的意義在於使私募基金有了明確的監管部門和監管依據。”中國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主任胡立峰&&。
  關於基金管理人的註冊和登記制度,草案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註冊,向基金行業協會申請登記,另一方面對應當註冊但未申請註冊或者應當登記但未申請登記的基金管理人,規定了限制開立證券賬戶、限制證券買賣等措施。
  對此,海通證券高級基金分析師羅震認為,私募基金髮展的核心源泉就是創新,而過度監管可能抑制私募創新動力的釋放,但同時,私募投資策略往往標新立異,與傳統策略有很大不同,這其中蘊藏的風險也不可小視,監管過松也不可取,因此如何把握監管的尺度十分重要。
  “此次修訂草案中對私募基金公司的分類監管措施是一個較好的解決方案。對於發展規模較大的公司,由於涉及投資者數量較多、資金規模較大,社會影響面廣,為了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公司的各個方面進行相對深入的監管,而對於規模不大、數量眾多的小私募公司而言,則通過簡單的登記手續,給予較大的靈活發展的空間。”
  針對私募基金的特點,草案還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各類私募參照本法

  此次修訂草案在給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的同時,還將其投資範圍拓寬至對未上市公司的投資。
  全國人大財經委的報告説,考慮到國務院有關部門對主要投資於未上市股權的基金監管存在一定爭議,修訂草案依據證券法對證券的定義,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除可以投資於上市證券外,還可以投資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證券。
  “這個條款是針對股權類私募基金還是證券類私募基金尚不清楚,如果是針對證券類私募基金,則要考慮私募基金的産品設計條款。未上市公司股權流動性很差,投資者是否願意接受這樣的條款還很難説。”深圳市翼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余定恒向記者&&。
  引人關注的是,修訂草案實際上將所有形式的私募基金都納入管理架構,只要進行私募運作的投資機構都應遵守基金法。
  “考慮到這些以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名義出現的證券投資機構,雖不叫證券投資基金,但其實質上仍是募集資金交由專業機構管理和投資。如果僅因其不稱‘基金’就不納入調整範圍,將難以通過修改法律規範其募集和運作,在實踐中也容易發生監管套利行為,不利於非公開募集基金行業規範發展。”吳曉靈説。
  為此,草案特別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其資産由第三人管理,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其資金募集、註冊管理、登記備案、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參照適用本法。
  不過,也有些私募看淡新《基金法》給業內私募帶來的實際提振作用。“法案只是將私募基金過去多年運行發展的規則確定下來,至少我沒有看到監管層鼓勵支持私募基金的意思。”一位投行派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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