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以後,監管層正在起草醞釀針對規範理財産品投資的相關管理辦法。
在利率市場化以及券商基金等機構紛紛加入理財市場的背景下,監管部門也期望對銀行理財産品的投資管理辦法作出進一步規範。
知情人士昨日告訴早報記者,在去年&&《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以後,監管層正在起草醞釀針對規範理財産品投資的相關管理辦法。
其中,針對備受關注的,並被頻頻警示風險的銀行資産池類理財産品,上述知情人士透露,“資産池本身的運作模式本身沒有錯,關鍵是怎麼規範它的運作,比如像基金一樣,對整個資産池的信息進行披露,對資産池配置的期限、內容進行監管等。”
該人士同時指出,目前銀行對每一類資産進入資産池,銀行內部有嚴格的規定,包括投向、交易對手、哪些資産和期限的錯配,均有風險部門進行嚴格的審定。整個理財産品運行的過程中,合規和審計實時進行嚴格的監控。
可見的是,金融危機後,資産池類理財産品已成為國內商業銀行的主流運行模式,並成為各家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新的利潤點。所謂資産池類理財産品,是指有別於傳統的一對一理財産品,以債券、回購、信託融資計劃、存款等多元化投資的集合性資産包作為統一資金運用,通過滾動發售不同期限的理財産品持續募集資金,以動態管理模式保持理財資金來源和理財資金運用平衡,並從中獲取收益。
但該産品的風險在於,一是運作不透明,二是資金錯配可能出現流動性風險。對此,銀監會去年就曾對資産池類理財産品進行了規範,明確融資類資産如部分委託貸款、信託貸款、部分票據將不能進入資産池運作,以降低運作風險。
除了資産池類理財産品,上述負責人還透露,根據目前監管層要求,銀行發行的每一款理財産品都必須提前十天向監管層報備,報備的內容中包括理財産品的投向、具體比例等信息,“控制非常嚴”。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5年發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理財業務監管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後,面對理財領域出現的新情況,監管部門一般通過發布臨時文件以及窗口指導的方式進行規範管理,直到去年正式發布了上述銷售管理辦法對銷售行為進行了規範,如在以部門規章形式&&投資管理辦法,則將更有利於銀行理財行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