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審議基金法修訂案 私募將轉正
2012-06-27   作者:朱寶琛 沈明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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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26日起至30日在京舉行,審議多項法案,涉及經濟社會熱點問題。
  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草案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範圍,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這意味着在中國一直處於監管真空地帶的私募基金,其成立與運作將有法可依。
  當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還二次審議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從嚴規範了地方債務,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能舉債,並首次規定各級政府預算、預算調整、決算,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據了解,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適應私募基金的需要,構建了區別於公開募集基金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資者制度、基金管理人註冊或登記制度、基金備案制度、基金非公開宣傳制度等。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會上對該修訂草案作説明時&&,現行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未作規定,使這類基金的設立與運作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基金募集和投資行為不規範,容易損害投資者權益,更有少數違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亂集資”之實,蘊含較大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
  她同時介紹,此次法律修訂的理念就是要適應基金業發展變化,適當擴大調整範圍,構建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加強基金監管,切實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發揮市場內在約束功能,提高基金業核心競爭力,促進基金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同時,修訂草案還適當放寬了公開募集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包括將基金募集申請由“核準制”改為“註冊制”。同時還修改了基金投資範圍的規定,為基金投資於貨幣市場、股指期貨等提供了依據。
  對於基金涉外問題,吳曉靈&&,對於在境內募集投資境外證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資者在境內進行證券投資,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而為了加強對基金投資者的保護力度,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中增加了基金的組織形式的規定,為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
  在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審議過程中,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一些常委委員、部門和專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債務急劇上升達十萬多億元,帶來的問題和潛在的風險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地方應嚴格遵循編制預算不列赤字的原則,對地方債務應從嚴規範。據此,修正案草案刪除了一審稿中關於地方政府舉債的規定,明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只有法律或國務院規定才可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代地方政府發行債券。”
  目前,地方融資平台貸款已進入償債高峰期。根據審計署統計,今明兩年需要到期償還的平台貸款佔總貸款的比重分別為17.17%和11.37%,債務本金合計高達3萬億元。在穩增長的背景下,如何處理當前地方融資平台債至關重要,相關部門也已經行動起來,銀監會等監管部門提出有針對性的治理新規——《關於加強2012年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及相關規定。
  全國人大在26日還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和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基金法修訂為行業發展提供更好法律環境

  近年來,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內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快速發展,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等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也成為財富管理的重要工具。特別是自2009年創業板開啟以來,中國私募基金業發展迅速,但由於缺乏有效監管,私募基金業亂象頻出,行業發展前景堪憂。
  因此,就非常有必要對已實施8年的基金法進行修訂,為基金行業下一個階段的發展提供更好的基本法律環境。一方面,大部分規定都已經是私募基金實際操作中的通行做法,立法就使得私募基金有了明確的監管部門和監管依據。另一方面,修訂後的新規定有助於凈化基金行業投資環境,抑制違法違規行為,促使基金管理公司更專注於長期價值投資,專注於提高對投資者的回報,有望成為基金業擺脫困境、實現健康發展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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