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式基金開閘 專設通道優先審核
2012-06-25   作者:馬婧妤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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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起式基金的設立正式“開閘”。
  記者從業內獲悉,證監會日前向基金管理公司及託管銀行下發通知(下稱“通知”),將增設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簡化程序、優先審核;除行業ETF外,基金公司通過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申請募集的基金原則上不超過1隻。
  本月20日,證監會公布《關於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其中第十二條修改即為發起式基金的推出預留空間。
  根據通知,監管部門在現有的境內基金、創新産品、QDII基金等三個通道外,增設了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並簡化審核程序,對此類基金進行優先審核。目前階段,基金公司通過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申請募集的基金原則上不超過1隻,行業ETF産品除外。
  按照規定,基金公司申請募集發起式基金時,使用發起資金認購新基金的金額不少於1000萬元,且認購份額的持有期限不少於3年。發起資金的來源包括基金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管人員或具有基金經理資格的人員。基金公司風險準備金不允許認購發起式基金。
  同時,為鼓勵基金公司主動與持有人綁定利益,發起式基金降低募集成立的門檻,募集規模不少於5000萬元、募集人數不少於200人,即可辦理髮起式基金合同生效備案程序。
  作為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條款的補充,通知還強化發起式基金的退出機制,明確發起式基金合同生效3年後,若基金資産規模低於2億元,基金合同將自動終止,同時不得通過召開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
  “為了保證份額鎖定,監管部門在與通知配發的説明裏要求,發起資金的提供方要出具承諾函,承諾購買的份額和鎖定期限。高管或者基金經理在鎖定期內離職,也不能提前贖回發起份額。”某基金公司負責人透露。
  業內專家稱,增設發起式基金有利於強化基金的內在約束機制,促進基金公司股東、基金公司以及基金公司管理層與基金持有人利益一致,以更好體現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並促進基金投資行為長期化。而增設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則表明了監管部門進一步放鬆對基金産品通道管制的態度,客觀上也可以降低這類基金的募集成本。
  另外,通知還明確發起式基金須嚴格履行公平交易原則,防範利益衝突;並履行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以及基金季報、中報、年報等定期報告中分別披露發起資金提供方持有基金的份額、期限以及變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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