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調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
2012-05-18   作者:李鵬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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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政府近日下發《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通知,對原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予以重新調整,但在《規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將不在調整政策保護之列。 
  這些重新調整的政策主要包括:明確政府為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由被徵收人選擇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停産停業損失列入補償範圍以及對符合條件的被徵收人優先予以住房保障等。
  據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定》的&&意味着從政策規定上“行政強拆”將在河南退出歷史舞&。按照《規定》,今後全省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將由河南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市縣級政府具體負責實施,但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對於徵收房屋的價格評估,被徵收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自願協商選擇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而逾期,則將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隨機方式確定。
  此外,“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被認定為合法建築且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已辦理稅務登記且有納稅憑證”的徵收房屋可享受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補償標準以被徵收人近3年的月平均利潤值確定,補償期限為“商業和服務性行業不低於3個月,工業生産行業不低於6個月”。
  《規定》還明確提出,對個人住宅被徵收且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並自願選擇保障性住房的被徵收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應當優先予以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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