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品免責條款讓投資者吃啞巴虧
2012-05-08   作者:證券時報  來源:唐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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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盲目相信銀行的投資者可能不知道,在客戶經理誇誇其談理財産品如何好時,其準備的銀行理財産品合同已將“風險提示不足”等責任推卸得一乾二淨。
  金融方面的律師提醒投資者,目前保障銀行理財産品投資者權益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一旦客戶權益受損,提起訴訟所能依據的法律條款主要是《合同法》。因此,投資者與其盲目相信銀行工作人員的話,不如看清合同更保險。

  免責條款多“霸王”

  相信看過銀行理財産品合同的投資者都知道,銀行理財産品合同的免責條款較多。“理財産品合同、風險揭示書通常有類似以下表述:本理財産品已充分提示風險、投資者已經仔細閱讀理財産品風險提示並知曉理財産品的風險、本理財産品包括虧損在內的一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産品發售者不承擔理財産品虧損風險等。”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稱。
  客戶一旦在合同、風險揭示書等文件上簽字,就表明已仔細閱讀風險提示條款。如果投資者因客戶經理誤導銷售或者風險提示不足而購買理財産品並導致損失,那麼銀行理財産品上述免責條款就可以在投資者狀告銀行時發揮效用。
  以張強所遭遇的誤導銷售情形為例,“如果不能提供當時誤導銷售的錄音,那就沒有證據可以起訴銀行。”董正偉説。
  廣東縱橫天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偉淵的説法則更悲觀。“即使有錄音,最好也有公證處的人在場,否則法院會不會採納你的錄音證據尚難説。”劉偉淵如是説。
  劉偉淵&&,如果不能擁有上述有力證據,由於此類官司通常以合同法作為依據,合同裏已經清楚明白的(換句話説投資者簽字前沒看清楚只能怪自己),投資者基本上很難打贏官司。

  “有毒”産品無法公證

  2010年美國證監會起訴高盛,指控高盛涉嫌欺詐投資者的事件曾轟動一時。然而,購買了“有毒”産品的中國投資者就沒那麼幸運了。目前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並不完善,投資者狀告銀行銷售結構複雜的“有毒”理財産品,勝訴可能性較低。
  雖然中國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複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産品。“但是投資者怎麼證明自己所購買的銀行理財産品風險和收益嚴重不對稱是個難題,而對於專業機構的認證結果,法院不一定認可和採納。”董正偉稱。
  不僅如此,目前擅長打銀行理財産品糾紛官司的律師並不多。“理財産品糾紛官司通常涉及的金額較小,通常只有十幾萬元或幾十萬元,所以關注這方面的律師不多。”深圳某房地産律師告訴記者。
  而購買金額只有十幾萬元或幾十萬元的投資者也擔心這類官司勝訴概率不高,並且打官司的成本不低,甚至可能超出理財産品所導致的損失金額。因此,不少投資者最終放棄了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投資者保護機構亟待建立

  2009年以來,各地捲入銀行理財産品糾紛的投資者較多,有的投資者選擇聯合維權,有的選擇法律訴訟,也有的選擇默默接受事實。而由於缺乏相關機構和清晰的維權途徑,投資者維權往往陷於零散、無秩序、維權效率低等現狀。董正偉認為,目前國內&&的相關理財産品規章制度,重點傾向於規定銀行如何操作,發揮的作用僅限於指導銀行如何規範操作以規避銷售風險,避免引起糾紛;而涉及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條款較少。
  因此,董正偉建議,在完善金融産品投資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我國應成立更為中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以更好地保護金融産品投資者權益,該機構可挂靠於工商總局。中立的機構將可以更好地平衡銀行和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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