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富比訴內地買家 文交所遭牽涉
2012-02-01   作者:郭素凡  來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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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術品交易日益繁盛,而作為交易平台的文交所卻面臨着法律地位不明、交易規則不規範的法律困境,這一尷尬境地之下,首當其衝的受害者便會是弱勢的投資者
    “我們所能掌握的上市藝術品的所有信息都來自文交所公布的藝術品信息,要不是蘇富比這個事情,誰知道這個藝術品倒了這麼幾手,這裡面是不是有利益輸送?”泰山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下稱泰山文交所)的一位投資者告訴法治周末記者。
    此前,關於蘇富比在香港起訴內地女買家任春霞索要拍品成交款的消息被媒體公開,而任春霞所拍得的三件作品中的兩件已在泰山文交所上市交易。這才有了上述投資者的質疑。
  據記者了解,由於擔心自己的投資打了水漂,部分投資者組成維權團與泰山文交所進行交涉,並稱已達成“善後協議”。
  1月30日,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下稱香港蘇富比)工作人員向法治周末記者確認,該案已於1月18日在香港舉行內庭聆訊(hearinginchambers,在法官辦公室舉行的僅允許當事人及其法律代表出席的聆訊),但對款項是否已經付清等最新進展,均&&不便透露。

  消失的女拍家

  這一切始於香港蘇富比的一紙訴狀。
    根據香港蘇富比工作人員的確認,濟南女商人任春霞2011年10月3日在香港蘇富比2011年秋拍的“20世紀中國藝術專場”中,以1.138億元拍下了吳冠中的《漓江新篁》、《凡爾賽一角》以及趙無極的油畫作品《10.1.68》。但事後任春霞只支付了兩幅作品的款項,另外一幅成交價為6100萬港元的趙無極油畫作品尚未付款。
  因買家未付趙無極油畫的拍賣款和佣金,蘇富比將其告上法庭,追討成交款及利息共約7184萬元。1月18日上午,蘇富比訴女買家任春霞的案子在香港舉行內庭聆訊。
  這起遠在香港的訟案,引起了內地泰山文交所投資者的關注。
  原來,任春霞已經付款的兩幅吳冠中油畫作品《漓江新篁》和《凡爾賽一角》已於2011年11月15日在泰山文交所份額化上市交易。
  《漓江新篁》和《凡爾賽一角》目前在泰山文交所的上市交易代碼為“吳冠中01”和“吳冠中02”。2011年11月4日泰山文交所發布了這兩件作品的價值報告。報告顯示的估值作業日期是2011年10月20日,評估人員是濟南市美術館館長師慶榮。
  蹊蹺的是,泰山文交所的持有人承諾書顯示,《漓江新篁》以及《凡爾賽一角》的兩幅作品持有人均是位於北京的中國金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下稱金谷信託)。之前去香港參加拍賣的任春霞卻銷聲匿跡。蘇富比香港也僅稱其在山東濟南市馬鞍山路2號的某商廈4樓工作。對取任春霞而代之的金谷信託,蘇富比則避而不談。
  一泰山文交所人士稱,金谷信託可能是通過“金谷-盛世雅藏藝術品投資單一指定用途資金信託計劃”,來完成持有人的轉變。
  那麼該産品的委託人會不會就是任春霞呢?
  金谷信託銷售部的工作人員對法治周末記者&&,這個項目並沒有走他們部門,對這一信託計劃並不是很了解。而且單一資金信託的信息,根據信託法,不會對外公布,他們對委託人、受益人的信息必須保密。
  “目前藝術品信託很火,尤其是在房地産信託受到銀監會嚴格限制的局面下,很多房企採取曲線救國的方式,表面做藝術品信託實際卻在為地産項目融資。”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信託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如果解釋文交所和信託之間的關係,可以説文交所需要藝術品來上市從而産生交易量,進而抽取交易手續費;而文交所也為信託提供了一個將藝術品資産變現的平台,那些藝術品信託計劃通過文交所,融到了大筆資金。”

  缺失的法律義務

  “如果文交所真的與其他證券交易市場功能類似,則應該要求上市藝術品的持有者詳細披露藝術品來源的合法途徑、關聯人或者關聯方,這就像證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一樣。”北京律師武紹智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現在的問題是,根本沒有法律來規定文交所應該告訴投資者關於藝術品的什麼信息。”
    而任何信息全靠投資者猜想。
  那麼突然消失的任春霞與泰山文交所又是何種關係呢?投資者王林(化名)曾去問過泰山文交所總經理屠春岸。“他的回答是,任春霞我見過,但是不熟,等於不認識。”王林對法治周末記者説。
  儘管如此,關於任春霞與泰山文交所是否有關的質疑還是不脛而走。一位投資者在其微博中寫道:“我們推斷,泰山的畫(前述兩幅涉案作品,編者注),是他們讓第三方出面拍買而來,只付保證金,等申購款到位後,再去付全款。而趙無極的畫,因為行情低迷,無法申購,所以導致了無法支付拍賣款的情況。這條産業鏈中,無數不知情的投資者成了最大的買單者。而政府監管的不到位,給了他們巨大的空間。”
  對於這一質疑,一泰山文交所人士出面予以否定。他認為這種懷疑屬於沒有真實依據的猜測和想象。蘇富比拍賣行出具的發票表明吳冠中的《漓江新篁》和《凡爾賽一角》兩幅拍品已於2011年10月6日付清款項(含拍賣佣金),而泰山文交所掛牌兩幅作品是在11月份,因此自然不存在用(或是“擬用”)投資者的錢去支付拍賣款的問題。
  對於這兩幅畫的付款問題,香港蘇富比以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為由,不願意做過多評述。
  “現在,文交所可以規避它不想告訴投資者的問題,因為沒有哪個法律規定文交所應該怎麼樣,不能做什麼,沒有法律對文交所的義務有所約束。”武紹智説。

  文交所藐視38號文

  在香港蘇富比的拍賣中,吳冠中的《漓江新篁》、《凡爾賽一角》兩幅作品躋身最高成交單品的第3位和第5位,分別以2642萬港幣、1858萬港幣成交。按照當日匯率折算,價格分別為2154.29萬元人民幣、1515.01萬元人民幣。
  這兩幅畫在泰山文交所上市時,根據泰山文交所的掛牌公告,兩幅畫作掛牌上市價格分別為3600萬元和2050萬元,投資者可按份額申購,每份價格1元,最終,投資者申購的份額為2700萬份和1537.5萬份,與拍得的價格相比,兩幅畫的溢價分別高達67%和35%。
  不過,兩幅作品的發行剛好撞上國務院發布整頓文交所的38號文件。2011年11月11日,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38號文)明確,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准的從事金融産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但在11月15日,泰山文交所依然按原計劃發行了這兩幅畫的藝術品份額。
  “多數投資者和我一樣都買了這兩幅畫的藝術品份額,但申購之後,價格一直往下掉,投資者就被套牢。”王林説。
  “我們向山東金融辦等有關部門都反映過情況,甚至還準備去拉條幅維權,後來組織了20人的投資人代表團,與泰山文交所進行交涉,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簽訂了善後賠償協議。”王林稱。
  據王林透露,協議內容主要為由於國務院38號文的&&,文交所目前的份額化交易制度存在不確定性,有關停或轉型的可能。雙方約定“如甲方繼續經營且根據38號文的要求更改了已上市三件作品的交易規則,乙方不再繼續參加交易,並且和甲方解除原先簽訂的入市協議,有權要求善後主體按照成本價返還乙方投資款”,“如果甲方被關停,乙方有權要求善後主體按照乙方成本價回購乙方原有份額”。
  “我們現在就是在等待38號文的實施細則。”王林説。
  對於泰山文交所和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是否合法有效,記者向泰山文交所求證,但截至發稿還未收到回復。
  武紹智律師則用“一紙空文”來形容這一善後協議。
  “因為文交所的法律定位並不明確,其交易規則也無法律規定,投資者承擔的風險很大,卻沒有對等的法律保障。維權者與文交所簽訂的善後協議中的"善後主體"更是沒有法律定位,"善後主體"究竟是國家、文交所股東的上級單位,還是文交所本身?”武紹智對法治周末記者説。
  “文交所問題的解決也許並不那麼容易,有來自作為股東的地方國資企業的阻力,還有整頓後誰來為投資者善後等各種實際執行問題,需要一個嚴密的方案來收場。”武紹智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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