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規規範開發商"贈面積"
2011-12-23   作者:馬姝瑞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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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陽&、贈空中花園、贈飄窗……在商品房銷售中,開發商習慣於用各種贈送房屋建築面積的行為來吸引消費者。對此,合肥市日前&&新規,對各類“贈面積”行為做出規範,凡是不符合相關建築標準要求的陽&、飄窗等均要計入建築面積,將不能隨意贈送。
  記者從合肥市房地産管理局了解到,根據新&&的《合肥市關於地下室、陽&等建築面積計算的規定》,地下室建築面積不計入建築密度和容積率;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5米的不計入建築密度和容積率;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過1.5米的,按一定公式計算。
  對於房屋中各類形式的陽&、入戶花園、空中花園、活動平台等非公共活動空間,合肥市規定,其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應超過該層建築水平投影面積的15%,陽&進深應不大於2.0米,寬度應不大於陽&所連接居室開間寬度,每套住宅陽&個數應不大於2個。一旦超出上述界限,則超出部分應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
  此外,新規還規定,房屋飄窗高度如果小於0.45米或進深大於0.6米,且飄窗窗&上方空間的結構高度不小於2.2米時,必須按挑出外墻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
  合肥市還要求,要嚴格控制建築物的設備平台面積,設備平台面積應根據設備尺寸合理確定,不得任意放大,超過標準的設備平台也要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而對於露&,新規將其定義為“房屋中的屋頂平台或由於建築結構需求而在其他樓層中設置的無頂蓋平台”,在房屋登記計算建築面積時,露&不計算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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