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産品申報或將更為便捷,基金市場化申報更進一步。上周,監管部門向基金公司下發了《股票型(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填報指引》(試行)的通知,引導基金公司的産品申報規範,以提高基金産品審核效率。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為推動市場化步伐,監管部門已經在今年4月15日發布了徵求意見稿,11月14日這一指引正式發布給基金公司。
據了解,此舉是監管部門為了適應市場化改革的需要,提高日常普通型證券投資基金新品審核效率推出的又一舉措。針對當前股票型和混合産品基金是最主流的基現狀,此次統一合同格式申報産品將從股票型和混合型開始,待基金公司熟悉規則積累經驗後,再結合其他類型基金産品的特點加以推廣。
證券時報記者獲得的這份合同指引共分為24部分,在第三部分中要求各公司突出基金基本情況。翻閱目前市場上存在的合同版本可見,基金合同均先着重介紹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等情況。“這證明監管部門有意讓基金公司突出所申報基金産品的具體情況,例如包括基金名稱、類別、運作方式、投資目標等這關鍵性信息,而不是千篇一律的基金管理人介紹,這是突出重點的重要改變。”一位産品設計人員分析認為,“投資者對股票和混合型産品已經較熟悉,不同産品的基本特徵才是審批關鍵,新合同中突出了單只産品信息,無疑能夠提高審核效率。”
據了解,此次監管部門下發的新産品合同填報指引不是強制執行的文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據公司和産品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應用。前述産品設計人員認為,合同指引本身就是一個提高基金産品審核效率的改變,因此會按照新合同來準備日後的産品合同,以提高産品申報效率。
據前述知情人士透露,為了鼓勵基金公司更好地利用《指引》,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完全按照《指引》撰寫基金合同,監管部門將簡化審核程序,無需召開産品評審會。“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在撰寫基金合同時對《指引》內容進行修改的,則可能需要針對這些修改召開産品評審會。”他告訴記者。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統一合同是基金産品市場化發行的進一步舉措,也是今年正式施行的分類審核制度的延伸,更值得關注的是,這一舉措可視為成熟基金産品向註冊制過渡的初級階段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