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保險業務轉讓行為 險企退出機制10月啟動
2011-09-16   作者:記者 王文帥 李延霞/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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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保監會近日發布《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對保險業務轉讓的基本原則、受讓方保險公司的資格條件等進行了具體規定。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此舉旨在完善保險市場的退出機制,使市場資源實現更優化更合理的分配,同時暫行辦法強調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於對保險市場秩序的維護。 

  自願轉讓行為將自10月起獲得規範

  保監會8日消息稱,為規範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行為,保監會已於近日頒佈《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將於201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轉讓,是指保險公司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將其經營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險業務自願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的行為。保險業務轉讓制度是保險市場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保監會稱,在保險業改革實踐中,保險公司轉讓其全部業務的情況已有發生,對其進行規範確有必要。
  南開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朱銘來&&,保險公司通過業務轉讓,達到自願退出保險市場或者剝離部分保險業務的目的。這種自願轉讓不同於《保險法》規定的強制轉讓,而是保險公司自身一種主動的選擇。也就是説,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被撤銷或者破産情形下發生的保險業務轉讓,因償付能力不足而被監管機構強制要求的保險業務轉讓,都不適用該《辦法》。
  《辦法》明確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行為應當經保監會批准,確立了保險業務轉讓應當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設定了保險業務轉讓雙方在業務轉讓過程中應當承擔的義務,限定了接受方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的一系列資格和條件,同時明確了審批流程,對申報材料進行了細化,並規定轉讓方保險公司須徵得相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同意後,方可實施保險業務轉讓方案。

  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的同時優化資源配置

  朱銘來&&,《辦法》的&&&&監管層開始着手完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某種程度上可以説是對未來市場可能出現的變化進行一种先行準備。隨着保險公司的數量越來越多,在市場生存的難度也越來越大,企業競爭主體之間通過自然業務轉讓,可以優化行業的戰略分工,市場關係進行局部調整,競爭主體進行重組整合,也是一個優勝劣汰的過程。相對於強制退出市場的“硬着陸”方式,這種較為溫和的“軟着陸”方式相應的成本代價會小很多。
  某壽險公司戰略研究人士稱,保險業務可全部或部分轉讓,為保險公司之間的兼併並購提供了實施細則,為保險公司的市場化發展鋪平了道路。此前保險公司只能通過內生式、卻無法通過外延式的兼併擴張來實現更快的發展,而今後保險業務的自由轉讓為險企的業務規模擴張提供了可能。一些保險公司對於戰略上不再發展的分支業務或者經營不善的業務可進行轉讓,也在客觀上為這些險企提供了退出的機制。
  朱銘來則&&,不管是受讓方保險公司想通過這種方式形成規模經濟的協調效應,還是轉讓方保險公司感覺自己的內部管理、文化融合、産品鏈銜接等方面存在問題,無論哪種情況,都可以達到“戰略集中”的目的,保險公司可以集中做自己擅長的業務,打造差異化的特色競爭力,從而使保險市場的資源實現更優化、更合理的分配,有利於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調整,更好地發揮各家公司的專業和特色。

  強調對投保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辦法》既尊重了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的自主性,又着重強調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首先,《辦法》確立了保險業務轉讓行為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其次,基於權益保護的考慮,《辦法》着重強調了受讓方保險公司依照原保險合同,繼受轉讓方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負有的義務;第三,為保障投保人等主體的合法權益,《辦法》規定了接受業務一方的保險公司的一系列資格和條件,不具備資格和條件的保險公司不得作為保險業務的接受方;第四,轉讓方保險公司須就轉讓相關事宜書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並須徵得其同意。
  對於保險業務受讓方的條件,《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應符合受讓的保險業務在其業務範圍之內;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健全;償付能力充足,且受讓保險業務後,其償付能力符合保監會的相關規定;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在受讓業務的保單最初簽發地設有分支機構等條件。
  專家&&,《辦法》的頒佈實施,對於規範保險公司自願的市場退出行為,整合保險市場資源,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不過,對於《辦法》中“轉讓方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受讓方保險公司基本信息、轉讓方案概要及責任承擔等相關事宜書面告知相關投保人、被保險人,並徵得相關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同意;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死亡的,轉讓方保險公司應當書面告知受益人並徵得其同意”這一條款,有業內人士認為存在實際操作難度。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意是否意味着轉讓協議無效,保監會應制定後續的具體操作規範進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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