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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日前&&實施,引起廣泛的社會反響,尤其是關於婚前購房屬於産權登記一方的規定,對於已婚有房者心理産生了很大影響。據媒體報道,青島要求對夫妻雙方中打算在房産證上加名字的一方收取契稅。記者昨天從市住建委了解到,本市對於房産證更名的政策目前沒有變化。 對於已婚且房産僅屬於夫妻一方的市民來説,若全款購房或者貸款已經還完,可以直接進行房屋所有權人更名,只需在房産交易大廳提交相關資料,辦理更名即可,辦理過程中並不需要額外繳納交易稅費,只需要交幾十元的工本費。而對於還在還貸過程中的房産來説,貸款還清前不能進行房屋所有權人更名。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一週後,某房産中介公司回龍觀區域門店便成交了一單聯名購房交易。一對小兩口貸款在回龍觀雲趣園購買一套95平方米、總價173萬元二手房作為婚房。由女方家付首付款,夫妻婚後共同還貸,原打算房産證上的産權人只寫女方個人名字,但是在交易過程中,新司法解釋&&,為避免日後出現的糾紛,小兩口最後還是決定在購房合同和房産證上共同署名。 業內人士提醒,對於上述婚前購房的市民來説,聯名購房要求雙方均有購房資格,在辦理貸款等過程中,需要雙方各提供相關資料。若其中一方不具備購房資格,則可以採取“先結婚,後買房”的辦法,即在婚後以家庭為單位買房,雙方均能成為房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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