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在銀行理財市場出現的長短期産品收益率倒挂、違規銷售、利用理財開展委託貸款、通過建立資産池獲得期限錯配利差等亂象終於引發監管層運用“重典”來治。
繼6月底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銀行理財産品的整個銷售流程進行規範和控制之後,7月初,銀監會又下發一份針對銀行理財業務進行規範的會議紀要,要求商業銀行對包括理財資産池中涉及委託貸款、信託轉讓、信貸資産轉讓、監管套利的票據以及高息攬存、銀銀合作等在內的違規行為進行自查和整改。
業內人士&&,一系列整肅手段的實施將對銀行理財産品的整個運作流程和銷售環節進行強制規範和控制,避免銀行理財的惡性競爭,同時將促使理財産品不斷高企的收益率逐漸回歸常態。
銀行自查違規操作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被銀監會叫停的六種違規操作模式的共同特點是涉及多對多、期限錯配、資金投向不明等,極易滋生風險。其中,有些操作涉及銀行間的惡性競爭,例如為爭搶客戶在月末、季末等考核時點發行大量短期高預期收益理財産品,通過募集期和起息日的時間差達到增加存款的目的;有些則直接影響到了央行的宏觀調控效果,例如繞過信託做信託收益權産品,實現表內資産表外化,委託貸款就是其中的典型。
委託貸款理財産品是指購買銀行理財産品的投資者,通過委託銀行,將資金借給有相關資金需求的企業。“由於銀信合作受限,房地産及其他行業貸款收緊,部分銀行繞過信託公司,以理財資金為資金來源,通過委託貸款業務來滿足融資客戶的需求。還有部分銀行發行的理財産品,以受讓信託受益權之名,行貸款之實,實現表外融資需求目的。”業內人士稱。
此外,還有一種信貸資産出表的方式就是購買他行理財産品,此次也在銀監會叫停之列。據介紹,投資於他行理財産品,銀行互相持有對方信貸資産可以隱藏信貸規模,既可讓自己的信貸資産出表,又通過持有他行信貸資産享有貸款收益,因此受到一些銀行的青睞。
“銀監會叫停違規行為可以認為是‘窗口指導’,出發點是保護銀行。由於上半年理財産品數量激增,産品同質化現象嚴重,加之銀行對資金的極度渴望,違規銷售、産品收益率高企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等亂象在銀行理財市場中頻現,不僅會對銀行經營産生負面影響,也使銀行系統內積聚了較大風險。”西南財經大學信託與理財研究所研究員肖芳&&。
預期收益率或將回歸
對於一系列新規執行後對銀行理財市場的影響,採訪中多位專家&&,從目前來看對産品發行和收益的影響還比較有限。“首先,市場中絕大部分理財産品是合規的,違規操作畢竟是少數。另外,銀行對政策的反應和執行也需要一定時間。”肖芳認為。
統計數據亦與專家的觀點暗合。從7月初銀行理財産品的發行來看,規模和預期收益並未明顯減少。普益財富監測數據顯示,在7月8日至7月15日的一週內,30家銀行共發行了318款理財産品,較上一週增加44款,其中信貸類理財産品發行5款,債券和貨幣市場類産品發行201款,票據資産類産品發行1款,結構性理財産品發行7款,其他類産品發行104款。
雖然整體影響有限,但也有專家認為資産池操作模式被叫停後,超短期理財産品的收益會受到較大影響,從而影響銀行理財産品的整體預期收益。
今年上半年,銀行理財市場的一個怪象就是短期理財産品收益率和中長期産品收益率倒挂。“短期産品高收益的背後,就是銀行資金運營採取的‘資産池’模式。”業內人士告訴記者,資産池運作模式是銀行通過發行理財産品募集形成資金池,與之匹配的是銀行設計的資産池,池子裏有各類投資標的,包括債券、票據、信貸資産等。銀行通過滾動發行短期理財産品使資金池裏的資金總量保持穩定,從而投向期限較長、收益較高的債市和銀行間市場,也不乏個別銀行將資金投向融資類資産,包括票據貼現、委託貸款、信託等。這樣就實現了期限錯配、以短養長,從而獲得額外高收益。
“這就是所謂的‘多對多’,即多種資金對應多種資産,信息極不透明,風險被掩蓋。正常的模式應該是理財資金對應相對集中的資産,如債券、貨幣等。理財産品和資産的一一對應才能實現單個理財産品成本可算、風險可控。”肖芳説,“如果資産池的模式被叫停,那麼短期理財産品高收益的泡沫就可能被刺破,收益將回歸3%-4%的常態。”
亟待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
記者注意到,儘管在被點名的違規操作中,有些對投資者的影響並不大,如同業存款存放本行、購買他行理財産品等,但有些已經影響到了理財産品本身的投資安全,如投向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産信託。因此專家提醒,面對銀行理財産品的高收益,投資者切勿盲目追高,要對投資方向、投資期限等詳加關注。
由於缺乏專業知識,普通投資者要理解設計複雜的理財産品非常困難,加之銀行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常常使投資者陷入高收益陷阱。“目前,我國銀行理財産品的募集、管理和清算並未實現‘三權分立’,都是銀行一人承擔。由於資金募集、投資、清算和産品銷售都在銀行內部進行,監管部門進行全面監管的難度很大,銀行的道德風險也在增加。”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財産品中心研究員王增武博士認為,比如,如果銀行某固定收益類産品的收益未達標,該銀行可能用其他産品的收益或者自有資金來彌補;資金投向明明是基金,卻違規投向股票市場最後虧損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對此,有關專家建議,從監管的角度看,可以考慮構建部委的協調配合機制,如設立金融産品服務的機構,來避免監管空白和監管疊加等現象,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