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風險測評標準亟待統一
銀監會“出招”意在“防忽悠”
2011-07-08   作者:記者 張莫/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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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管部門再次出手整頓“亂象”頻出的銀行理財市場。銀監會日前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強化對理財産品銷售環節的規範,做好風險提示和信息披露。《辦法》再次強調了“賣者有責”“詳盡披露”和“風險匹配”等重要原則。
  針對目前理財産品的産品評級和客戶風險測評仍無統一標準的現狀,專家建議,應由監管層或行業協會&&相關標準為宜。

  理財産品隊伍壯大 亂象頻出

  伴隨人們財富的增長,國內銀行理財市場迅速擴容。據中國銀監會的權威數據,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銀行理財産品餘額約為1.9萬億元,第二季度末增長到約2萬億元。而根據普益財富的統計數據,2011年上半年,銀行理財産品(不包括對公産品)發行數量為8497款。
  實際上,近年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快速發展,産品設計、營銷手段、營銷方式和投資管理不斷創新。但同時也暴露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甚至出現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使客戶合法權益和銀行聲譽受到損害。
  普益財富研究員方瑞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該《辦法》的&&原因在於隨着銀行理財産品日益壯大,産品銷售環節出現了諸如誤導投資者購買産品、誇大收益等問題,同時産品發行、運作及到期信息的披露還存在不完整、不及時的現象。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辦法》從三個方面做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産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風險揭示書,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險提示語句、産品類型、産品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示例説明最不利投資情形和結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等。二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産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辦理理財産品的業務流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商業銀行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內容。三是要求商業銀行按規定對理財産品進行風險評級,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客戶。

  欲還高預期收益率本來面目

  銀率網理財産品分析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主要為産品是否保本,收益能否實現。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理財産品説明書中應明確區分産品的收益類型:保本浮動收益、保本保收益、非保本浮動收益。而不應出現“本産品為保證收益類理財産品,或者保證本金,且預期收益不能實現的概率極低”這種模棱兩可的表述。除此之外,對於産品的投資方向也應盡可能詳細的描述,增加投資者的判斷依據。
  對此,《辦法》規定,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範圍、投資資産種類和投資比例。“具體到某一投資品種,為了保護銀行商業秘密,並避免對市場産生不適當的影響,不再做披露。但若理財産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則銀行負有更加詳細的信息披露義務。”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説。
  在目前緊縮的宏觀環境下,資金面非常緊張,為滿足存款規模、緩解存貸比監管壓力,很多商業銀行大規模發行預期收益率較高的短期理財産品。有分析認為,銀行之所以拼命抬高收益率主要是為了博得更多投資者青睞,月末或季末吸引更多資金沉澱銀行。該類産品的特點是發行時間集中於月末、季末,且認購門檻高。
  中國社科院陸家嘴研究基地金融産品中心副主任王增武此前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預期收益率比較高的産品,有些是屬於普通類的産品,有些是挂鉤某些標的的結構性産品。對於結構性産品而言,要想實現最高預期收益率,挂鉤標的需達到設定的條件,否則最低收益可能接近零,甚至為負。王增武強調,一般而言,這些結構性産品要在非常樂觀的情況下才能實現預期最高收益率,而發生這些情況的概率實際上是非常小的。
  值得注意是,對此,《辦法》中特別強調,理財産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産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

  測評尚需細化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根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例如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等,我們可以看到,當這些因素發生變化時,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將會受到影響。例如,隨着客戶財務狀況和實力不斷增強,其風險承受能力也會相應提高;隨着客戶年齡變化,其風險承受能力可能會發生變化。如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發生了變化,但沒有及時進行風險承受能力再評級,就可能會導致誤導銷售。
  為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辦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狀況,再次購買理財産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與此對應的是,《辦法》也規定銀行應當採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擬銷售的理財産品自主進行風險評級。《辦法》規定,銀行對理財産品進行風險評級的依據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因素:理財産品投資範圍、投資資産和投資比例;理財産品期限、成本、收益測算;自主研發的同類理財産品過往業績;理財産品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風險。
  儘管銀監會在《辦法》中再次強調了“風險匹配”的重要原則。但,“直到目前,各商業銀行還沒有統一的測評標準,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測評的流程及相關內容。”銀率網理財産品分析師説。
  王增武&&,目前各銀行風險評估環節中可能存在評估試題涵蓋方面不健全、遺漏或者疏忽的情況,這樣一來,就不可能達到充分了解投資者的目的。
  方瑞認為,對於測評標準,由監管層或行業協會&&相關標準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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