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政府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
《意見》共17條,明確了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實施主體,以及具體程序。與此前國務院&&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比,北京的實施細則基本延續了國家條例,並未有明顯的突破。
《意見》明確,區縣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區縣房管部門為本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
相關人士&&,這意味着進行房屋徵收的主體都將是政府部門,開發商不能負責拆遷,只能向政府購買已完成拆遷的土地。
舊城居民不滿補償須聽證修改
《意見》要求,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如果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那麼區縣政府就要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相關人士&&,目前北京城鄉接合部的拆遷不屬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大都在舊城區。該條規定對於舊城區居民的利益給予了充分的保護。
徵收前先確定補償資金和房源
此外,《意見》還規定,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就應當明確徵收項目補償資金的總額和産權調換房源。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設立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專用賬戶,確保資金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相關人士&&,房屋産權調換指被徵收人可選擇房屋安置,政府提供房屋,實行産權調換並結算差價。對於符合條件的家庭,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房。
解讀 拆遷戶應先拿補償再搬遷
昨天公布的《意見》明確,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縣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儘管此前也有先補償後搬遷的要求,但由於資金到賬需要時日,一些急於開工的工程,會採取讓居民先搬遷,約定天數再回來拿錢。北京市房協副秘書長陳志説,此前房協調研發現,有個別企業利用這個時間差欺騙被拆遷人。此次政府在程序上強調必須補償款到位才搬遷,這充分保障了被拆遷人的利益。
同時,《意見》中還明確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建設單位包括很多,可能是開發商,也可能是基礎建設的單位。”
建議 “拆遷補償應體現土地價值”
《意見》並沒有提及房屋徵收的具體補償標準。按國務院條例要求,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市場價格。
業內人士&&,拆遷補償應更突出土地價值。“目前北京大部分拆遷都是按照房産的面積來計算,但房屋價值中,房子的成本並不高,建築安裝成本只有每平米三四千元。更多的價值體現在土地上。所以補償,應該更多體現土地價值。比如所佔用的土地應該補償多少,土地補償就可以不同區位,分出不同檔次。但目前北京的大部分住宅並沒有發放土地證,所以這些還有待於進一步的摸索與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