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要求杜絕銀行理財"大忽悠"
2011-06-30   作者:閆瑾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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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理財産品銷售得異常火爆,這也讓商業銀行理財産品市場亂象再度顯現。基於此,銀監會昨日下發《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銀行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客戶”,嚴厲杜絕誤導銷售。
  近年來,部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在宣傳銷售文本管理、産品風險評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銷售內控制度等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甚至存在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等情況,使客戶合法權益和商業銀行聲譽受到損害。對此,《辦法》從“風險”管控出發做出了相應規定。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針對於購買理財産品可能存在的一些風險,《辦法》中制定了相應的“風險匹配原則”,一方面是要求商業銀行應對理財産品及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級,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銷售産品;另一方面是客戶在填寫完相應的風險評估報告後,只能購買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産品。
  其實,在以往銀行理財産品投訴案例中,多是由於銀行工作人員誇大收益、避談風險,客戶對産品不了解,銀行未給客戶做風險評估報告或肆意篡改風險評估等級,導致客戶遭受了不必要、難以承擔的損失。而銀行的客戶在購買産品前,對理財産品幾乎沒有風險意識,只看重收益,在高收益的誘惑下盲目購買。
  不過,《辦法》正式下發後,這一現象有望得到改變。特別是《辦法》要求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制度,即客戶在一定階段或者每購買一款産品時都要進行風險評估,以防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發生變化,産生誤導銷售。
  “銀監會頒佈的這一《辦法》可以有效地防止一部分誤導銷售。雖然此前銀監會也發布了許多通知規範,但商業銀行為了利益最大化仍鋌而走險。此次《辦法》更細化的規範可以讓商業銀行在理財産品具體的銷售環節上受到監管。”相關分析人士&&。
  《辦法》中不僅對風險評估做出細化規範,同時對宣傳銷售材料、銷售人員資質、高端客戶定位都給出了詳細標準。
  值得指出的是, 《辦法》中對於建立客戶投訴處理體系的具體要求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如此一來,即使未來客戶要投訴相關銀行的理財産品,也會受到相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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