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被車撞死,交強險該不該賠償
2011-05-27   作者:王衛國 凌湄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資料圖片
   【案情回顧】
  2009年10月30日,陳女士溜完狗開車載狗回家,把車停在了小區對面馬路邊的停車道上。就在她打開後車門的時候,小狗從後車座跑下車,橫穿馬路的一瞬間,被一輛行駛而過的車當場撞死。
  隨後,陳女士將司機和車主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喂養愛犬的飼料費、人工費、精神損失費共計人民幣95000元,其中,買狗費5000元,喂養費3萬,人工費2萬元,還有精神損失費4萬元。
  【法院判決】
  2010年9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判決:因為被告司機程女士的車輛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保險公司在限額內直接賠付原告陳女士500元。此外,被告程女士自願補償原告陳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評析】

  車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事件。”在本案中,交警部門最後認定這是一起因交通意外事件引發的交通意外事故。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由此可見,道路交通的參與主體是車輛(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以及行人,動物不是道路交通的參與者。一般認為,交通事故都是指車與車、車與人之間發生的事故。因此我們認為車撞死狗被判為交通事故有些不妥。

  對“財産損失”應作限縮解釋

  我們認為,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中“財産損失”應作限縮解釋,應該解釋為受害人隨身攜帶物品、受害人機動車或非機動車以及車輛必要附加物的損失,不應包括脫離主人管控的財産以及受害人車上的財産。在本案中,寵物狗作為一種牲畜,雖屬於個人財産,但當時並非在主人的控制之下,所以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個人財産”之列。
  之所以對“財産損失”作限縮解釋,主要考慮到如果將脫離主人管控的財産、受害人車輛上的財産納入交強險賠償範圍,會使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大大增加。其次是增強當事人應該自己關愛自己的財物,應該盡全力用合理方式保護自己的財物的責任意識。再次,從立法目的考慮,設立交強險的一個主要目的就在於有效解決交通事故賠償問題,最大限度保護公民的生命。擴大“財産損失”的範圍,將使有限的救助資金捉襟見肘,交強險的目的難以實現。

  司機和車主不應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侵權法的角度,在本案中,司機需不需要承擔責任,關鍵看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司機是正常行駛,車速每小時20-30公里,司機在駕駛中沒有任何違法行為。是狗突然躥出來,被車撞死的。司機根本不可能預見到狗會鑽到車底下,況且車撞到狗的位置距離狗主人停車的位置只有1米左右。在這樣近的距離,一瞬間的事情,即使看到了也來不及反應。再加上狗是從前後門中間鑽進去的,司機根本看不到小狗。所以,更加難以避讓。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司機沒有任何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精神損失費不支持

  狗主人提出4萬元精神損失費的賠償要求,是否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小狗不屬於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所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於法無據。另外,4萬元的精神損失費也無從談起。《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司機完全沒有過錯,所以,不應該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凡標注來源為“經濟參考報”或“經濟參考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稿件,及電子雜誌等數字媒體産品,版權均屬新華社經濟參考報社,未經書面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使用。
 
相關新聞:
汽車發動機涉水熄火 二次點火損壞保險不賠償 2011-05-24
密碼洩露遭竊訴銀行賠償未獲支持 2011-05-24
蜀中制藥涉嫌藥品造假 律師稱應雙倍賠償消費者 2011-05-23
飛利浦節能燈檢出不節能 企業堅稱不賠償 2011-05-20
瑞星被判構成不正當競爭 賠償360公司20萬並道歉 2011-05-11
 
頻道精選:
[財智]天價奇石開價過億元 誰是價格推手?[財智]存款返現赤裸裸 銀行攬存大戰白熱化
[思想]魯政委:資本項下全開放時機未到[思想]厲以寧:怎樣看待用工成本上升
[讀書]《五常學經濟》[讀書]投資盡可逆向思維 做人恪守道德底線
 
關於我們 | 版面設置 | &&我們 | 媒體刊例 | 友情鏈結
經濟參考報社版權所有 本站所有新聞內容未經協議授權,禁止下載使用
新聞線索提供熱線:010-63074375 63072334 報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門西大街甲101號
Copyright 2000-2010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證0100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