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老闆這個月頗為鬱悶,下屬一時的疏忽讓他被“多收了三五斗”。
在沿海地區從事冶金供銷代理的黃老闆,幹這行快有十四年了,他的公司長期為需要鋼材等原材料的大企業進行採購代理,從中抽取一些佣金作為公司盈利的主要來源。
他在4月份剛做了一個兩百多萬的單子,這次的客戶是南方某家國有大型鋼鐵企業,這筆單子他大概能賺個5%,也就是10多萬元的利潤。但是4月底時因為財務人員的疏忽,公司忘記給這筆單子及時“做賬”了。
“我們這種私營企業,企業所得基本就是我們個人的所得,”黃老闆懊惱地説,“本來大部分的收入都可以通過各種費用扣除,在賬面上處理掉的,這下就得白白多交差不多2萬元的個稅。”
黃老闆説的是大實話,對於大部分的私營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小老闆們來説,交個人所得稅都是被劃分到“白白多交”的範疇。據了解,目前大部分私營企業主的個人所得稅都通過各種操作規避掉了。
“這並不是什麼秘密,稅務局也都知道是什麼情況。”他説。
而黃老闆所屬的“私營企業主、個人投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體工商大戶”,只是國稅總局列出的九類高收入群體中的第一類。除此之外,高收入人群還包括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獨立和合夥執業的各類律師會計師、游走於資本市場的各類投資大鱷們等。
“大家打着‘稅收籌劃’的名頭,幹着避稅的自欺欺人的事。”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某稅務師事務所總經理,如此形容時下高收入者的“個稅籌劃”現狀。
記者調查了解到,中國高收入群體的避稅方式可謂五花八門,任何一個與此相關的行業,就有獨特的“做賬”或避稅方式。
“個人所得稅法是中國財稅方面最早通過人大立法的一部法律,但是也是因為最早,所以留下了許多問題和執行上的漏洞,”國稅總局研究所研究員張培森&&,“新的收入種類和形式不斷出現,總局也不斷地發函,‘見招拆招’。”
於是個稅規避幾乎就像是一場“貓鼠游戲”,在富人們和稅務機關之間長年累月地上演。
1.中小私營企業主如何做賬
一本盈利10萬的賬,如何被做成個人所得僅幾千元?門道多多。
除去因偶爾疏忽而導致的“大意繳稅”事件外,黃老闆的個稅賬單並沒有讓他操太多的心,2010年他的個人收入已經基本回到了金融危機爆發前的水平,平均年入百萬不是問題,而去年他繳納的個稅總共也不超過1萬元。
“我在賬面上就是給我自己開3000元的工資,每個月在工資薪金收入上也不過交幾十元的個稅。”黃老闆對記者説。
對於中小私營企業,規避個人所得稅的邏輯鏈條首先始於增值稅的規避和企業經營賬面利潤的縮減。在目前黃老闆從事的貨物採購經營業務上,通過增大各種進稅抵扣項來降低增值稅的繳納,乃至於減少企業賬面盈利。
這其中最大的途徑就是通過交通運輸費的進項扣除。
由於目前交通運輸業屬於營業稅而非增值稅徵收範圍,因此在企業生産經營過程中,針對運費支出無法得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政府採取了補救措施,即按照運輸費用7%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對於許多沒有太多運輸開銷的小企業來説,7%本身即已是豐厚的避稅空間。
而交通運輸費用扣除一項,其更大的空間在於還可以將貨款混入運費,虛開運輸費專用發票。
記者了解到,由於運輸費的專用發票現在是由地稅局委託交管站代開,交管站可以按照發票運費數額提取1%的管理費,因此,交管站在利益的驅動下,自然也是對此睜只眼閉只眼。
黃老闆對此介紹,僅在交通運輸費上就能規避掉大部分的企業賬面盈利。
而除了交通費用外,還存在其他各種增值稅進項抵扣渠道。比如,將屬於非抵扣範圍的固定資産通過變換開票産品名稱的方式進行抵扣,將其他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産用作本企業進行抵扣,或從小規模納稅人或增值稅免稅項目納稅人買入發票進行抵扣,等等。
一位企業採購部門的經理對本報記者&&,很多大企業用不完的進項抵扣發票,都會給這種公司要去,“最近已經有好幾個老闆找過我了。”
更為直接的,是向專門開發票的各種花樣百齣的“財稅顧問公司”購買抵扣發票,品種從醫療耗材到鋼材儀器,從營業稅發票到增值稅發票一應俱全,一般根據發票面額按比例計價。某“財稅公司”&&,一張面額60萬元的發票開價5%,面額更大的話比例還可以打折扣。
一輪處理下來,一筆能賺10萬的生意,大多都能做成只賺1萬元。
而這1萬元在繳完增值稅後,由公司利潤到個人所得時還要再做一輪賬,這第二輪賬的秘密,主要是通過如業務招待費、差旅費等各種明目的費用開支,把公司對個人的支付肢解到各種明目繁多的費用開銷中。
這樣處理之後,最終對稅務機關報上去的個人所得,可能只有幾千元。
黃老闆透露,按照現在按月申報的納稅機制,每個月都要對這個月裏面做的單子及時做處理,“賬一旦忘了做,後續再補上就沒用了,稅務局可沒什麼退稅。”
前述不願透露姓名的某稅務師事務所總經理對此&&,其實稅務機關要查這些也都不是查不出來,主要原因還是在於,往往很多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的過程中執行得不夠嚴格。
富人避稅調查:私營老闆年入100萬隻按月薪3000繳個稅?
該事務所總經理&&,這種情況和現在分稅徵收機制也有關係,由於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很多是在國稅,而個人所得稅的徵收都是在地稅,企業即可以準備兩本賬:高工資版本的賬交給國稅來降低企業利潤以少交企業所得稅,低工資版本的賬則用來哄騙地稅。
目前國地稅務部門間信息溝通渠道的不暢,也滋生了避稅的空間。
“現在稅務局對我們這種企業的稅務檢查主要不是針對所得稅的,而是針對增值稅這塊大頭。”
黃老闆還透露:“我們當地稅務局在做稅務例行檢查的時候就有一個規矩,比如我們公司一年做1000萬元的營業額或銷售額,這裡面他們就會設定一個下限比例,比如10個百分點,只要你這個企業今年交的各種稅款能達到100萬元這個數目,他們就不會和你的賬務再較真了。”
黃老闆&&,一般而言,稅務機關收上增值稅這一“大頭”之後,對於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就都不會太過於計較了。
2.大企業高管的“逃薪”之道
大企業往往將徵稅率高的工薪所得操作成稅率低的租賃收入或是不交稅的股息紅利收入等,手段可謂五花八門
黃老闆的弟弟小黃現供職於一家大型國有金融企業,目前正是做稅務籌劃的工作。在他看來,他所在行業的個人所得稅避稅空間實在不如他哥哥開公司那樣來得大。
“他們一做都是大手筆,比起來我們這些都是花拳繡腿了。”
小黃對本報記者介紹,現在企業高管進行工資薪酬方面的個人所得稅規避空間已經很小了,以前主要可以通過醫療保險、企業年金等渠道避稅,後來國稅總局陸續發了幾個有針對性的函,這些口子現在都堵上了。
據了解,目前在工資薪酬方面節省個稅成本的渠道,主要有通過福利減少名義工資、分攤發放工資以及盡量採用年終獎金的方式等。特別是後者,由於國稅總局2005年9號文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有一次機會可以平攤到12個月來計算相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因此公司都盡量把各種獎金集中到年終發放,可以降低個稅繳稅額。
此外,雖然目前國稅總局規定企事業單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種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併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計稅,但現行政策中保險賠款卻還是免稅的。這樣就有公司為全體員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然後由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款的形式支付給員工以避稅。
“這個方法主要就是大企業在用,小企業不會考慮幾十年以後的事,因此補充醫療保險反而增加眼前成本。”一位稅務師&&。
而小黃所言大企業“花拳繡腿”的功夫,主要還是在其他收入種類的個稅轉換上。“一句話,就是把高稅率的收入種類操作成相應低稅率的收入種類。”小黃&&,由於現行個稅中工薪收入最高檔稅率是45%,高於其他所有收入種類的適用稅率,因此對於企業高管來説,把工薪收入轉換為其他收入就能獲得較低的稅率。
據了解,某些企業的高管兼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的,就會選擇和公司簽訂勞務合同,而非雇傭合同,這樣公司對其支付的報酬都屬於勞務報酬,適用20%的比例稅率,而非最高45%的工資薪金稅率。
“勞務報酬的實際稅負遠遠低於工資薪金所得的稅負,只要報酬額度高於19375元,選擇勞務報酬就是有利的,”上述稅務師介紹,“大部分企業高管的收入都遠遠不止這個數吧。”
為了簡化徵管,還有一些地方稅局甚至乾脆對勞務報酬應納的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據了解,某地區的綜合稅率即為8.5%(營業稅為5.2%,個人所得稅3.3%)。
“3.3%的稅率,這幾乎比任何一種收入種類的適用個稅稅率都要低出一大截了!”上述稅務師説。
而除了勞動報酬外,還有形形色色的收入種類轉換方式,一些大型企業的避稅手段可謂五花八門。
比如,財産租賃所得憑藉其20%的低稅率亦成為熱門避稅選擇。上述稅務師透露,他了解的一家公司即通過在員工私家車張貼公司LOGO,然後支付員工廣告位的租賃費來降低稅負,由於租賃費現在分屬於財産租賃所得,因此適用的個稅稅率同樣也低於工資薪金所得。
通過20%個稅比例稅率的股息、紅利收入方式避稅的也大有人在。一位某國內IT界領軍企業的員工對本報記者透露,由於公司大部分的中高層管理人員都有員工持股,因此公司一直以來都是把本應通過工資開出的報酬轉為高額股息派發給持股員工,從而降低稅負。
“反正對於公司來説也沒有什麼不同,都是要出這麼多錢。”該員工&&,“國家對員工持股仍持肯定的規定,對於分紅也是鼓勵的。”
此外,由於現行的法規對企業向員工借款並無禁止規定,而根據國稅總局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借款長期不還,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這樣的支出也是適用較低稅率的,因此據了解也有部分公司通過向員工借款的形式來避稅。
3.投資客“嫁稅”有方
由於稅務機關和房地産交易主管部門的脫節,不僅個稅徵收幾成空白,營業稅更是方便投資客轉嫁他處。
相對小私營企業主和大型企業高管們來説,職業投資客的收入似乎是最神秘的,而其中亦不乏各種避稅的漏洞。
“富人們肯定不會讓錢爛在那裏,拿出去投資增值肯定是必然的。”上述某稅務師事務所總經理&&,“現在國內投資的渠道不外乎投資企業、各種金融産品、證券期貨市場和房地産市場幾種,而這幾種渠道的個人所得徵稅機制都還在完善中。”
其中對於個人投資企業,國稅總局2001年曾規定,對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其企業所得稅後利潤按《公司法》的法規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提取生産發展基金後的剩餘利潤,不分配、不投資、挂賬達1年的,從挂賬的第2年起,將剩餘利潤依照投資者的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到個人投資者的所得,按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然而此規定目前已經廢止,現在只對私營企業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産經營無關的支出和長期不歸還的出借債款,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
一位地稅工作人員對本報記者&&,這也是為什麼今年國稅總局發布《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通知》中的提法變成“對連續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紅利或者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其個人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所得,應實施重點跟蹤管理”,而非採取強制徵稅措施。
“這大大限制了稅務機關對於私營企業主的個稅的徵收能力。”上述地稅人員&&,“我們只能‘保持關注’,其它也幹不了什麼。”
記者了解到,還有一類特殊的個人投資企業,如律師事務所等採取合夥人制的專業機構,其避稅現象亦相當嚴重。
國稅總局此前即曾通報批評律所賬目費用列支混亂或嚴重不實,並專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進行整治,規定僱員律師與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其當月分成收入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後,餘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併,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但實際上,某律所律師對本報記者透露,現在每個月開給他們的賬面工資單就是3000元,其餘報酬部分要麼通過發票報銷,要麼直接另外轉賬過來。
“幾乎所有律所都這樣。”她強調。
在投資股票市場方面,財政部2008年已規定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徵個人所得稅。而在其他股權交易、轉讓等投資行為上雖然仍需徵收個稅,但也存在着各種各樣的避稅空間。
一位前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員&&,比如股票期權行權,按照國稅總局的規定,員工在接受期權後行權時,從取得股票時的施權價格和行權時的市場價之間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但據她了解,現實中在行權時基本沒有按規定繳稅,通過在香港等免稅交易市場行權,一般都可以避過去。
又如在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上,也存在定義不清的問題。一位投行專家分析指出,這部分投資收益按照國稅總局2005年的規定曾不予徵收,而現在相關文件已經廢止,表明總局默示可以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評估所得徵稅,但各地對於這一塊的收入的個稅徵收仍然還處於沒有開展的階段。
“更加空白的是房地産投資渠道上的個稅徵收。”上述事務所總經理&&。
據了解,目前對於房屋轉讓所取得賣主取得的收入,一方面要繳納營業稅,一方面也要按照財産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總局2006年亦規定各地在徵收個人所得稅時,對二手房轉讓要按“房屋轉讓所得”填報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或房地産交易有關資料;在開具完稅證明時,也要具體填列至“財産轉讓所得”項下的“房屋轉讓所得”細目。
但現在存在的問題是,稅務機關和房地産交易的主管部門在這個環節上存在工作的脫節。房管局一般只要看到相關的合同和營業稅的完稅證明就會給予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而根本不需要出示個稅的完稅證明。
“在房屋過戶的過程中,營業稅是非常方便轉嫁的稅,一般都由房屋的買主承擔了,現實中根本體現不了賣主在房産投資交易中的獲利納稅。”上述不願透露姓名的某稅務師事務所的總經理&&。
其認為,如果能夠像股權轉讓那樣,要求在辦理轉讓手續時候同時出示個稅的完稅證明,則這個問題是完全可以堵住的。
“這只能説明,很多問題還是出在有關部門在稅務信息的溝通協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