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可“代客”理財
2011-04-21   作者:盧曉平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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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論是人民幣還是外幣,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不僅可以打理股東和自有資金,還可以幫助其他客戶理財,大大放寬了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可運用資金範疇。
  昨日,保監會發布了調整後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有關事宜。按照原有規定,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只能幫助打理股東或者自有資金,而新的調整則放寬了範圍。第二十九條調整為“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經營範圍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業務:(一)受託管理委託人委託的人民幣、外幣資金;(二)管理運用自有人民幣、外幣資金;(三)開展保險資産管理産品業務;(四)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五)國務院其他部門批准的業務。”
  不過,保監會強調,“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資金,應當公平對待、分別記賬並由不同投資人員管理:自有資金和受託管理資金;受託管理同一委託人不同性質的資金。”
  為了防範風險,保監會增加了約束性條件,要求在設立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時,主要發起人保險集團集團(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低於150%。
  此前,保監會於2004年6月1日發布了《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發起設立股東經營保險業務8年以上,凈資産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總資産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其中保險控股(集團)公司和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總資産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
  調整後為“經營保險業務5年以上”;第三款調整為“償付能力不低於150%,總資産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總資産不低於150億元人民幣”。
  市場人士分析,保監會在發起人經營保險業務年限上條件寬鬆了些,但增加了償付能力指標,同時,也提高了總資産指標。因此,總的來看,設立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條件更加嚴格了。
  嚴格的原則也反映在第十條上。原要求“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現在明確調整為“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提高了設立門檻。
  更值得關注的是,有關涉及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從以前繁瑣的條款簡化調整為“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從事專項資産管理業務,由中國保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
  有關專家&&,此舉意味着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在強監管防風險環境下,隨着設立門檻的提高,資金運用範圍遠超越保險領域。與其他金融機構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利於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提升自身管理資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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