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證監會對中小盤公司IPO比例增設上限
2011-04-14   作者:忻尚倫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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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上市公司IPO超額募集資金“高燒不退”的現狀,證監會正使用各種方法,希望能將超募資金控制在一定比例內。消息人士向早報記者透露,證監會已下發通知,對總股本4億股以下的IPO公司新發股份比例設“紅線”,要求嚴格控制在25.01%之下。
  另有監管機構人士透露,最近證監會發審委在IPO審核時特別關注“關聯交易”,“要求IPO企業的業務要有獨立性,不能過度依賴母公司。”
  數家投行人士向早報記者證實,已於日前接到正式通知,今後IPO公司新發股份精確到萬位數後不得超過總股本(發行後)的25.01%,但也不得低於25%。此規定適用於發行股份總數在4億股以下的中小型公司。也就是説,適用於中小板和創業板。
  “下發這個通知,就是證監會覺得超募資金太厲害了,要控制。”一投行部負責人説道。其中一名南方地區的投行人士稱,他所在的券商最近準備報的幾個項目,都已被要求按新標準來做。
  在此前,《證券法》第50條規定IPO公司股本及公眾持股標準是,“發行前股本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
  Wind統計顯示,從2009年6月份IPO重啟後至今的500余家公司中,有一半新股新發股份數量超過25.01%。比如,東方園林新發股份佔總股本的比例就達到了28.95%。但大多數公司還是控制在26%以內。另據統計可見,IPO重啟近兩年的時間裏,這些公司總募集資金4517.4億元,但預計募集資金1722.85億元,超募比例高達162.2%。
  “實際上,這條新‘紅線’對中小企業超募現象作用有限。”上述投行人士説。因在現實操作中,很多投行都已按照25%的比例進行操作。“要遏制超募,光靠限制發行股份數量是沒用的。”該人士坦言,唯有打破“以PE為主的投資人、發行人、保薦機構、審核機構的利益鏈,才是遏制超募的根源所在。”
  在此之前,為了遏制“超募”現象,在新股發行第二階段改革中,引入第七類詢價機構(所謂“第七類機構”,是因為目前參與詢價的主要有券商自營賬戶、基金、保險、QFII、財務公司及社保基金六類機構投資者),以遏制IPO高定價。深交所早前發布的《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中也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必須明確超募資金用途,需在資金到位後6個月內披露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超募資金必須投資於公司的主營業務,不能用於諸如開展證券投資等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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