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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産管理局了解到,4月1日起執行的《關於規範商品房合同備案信息登出工作的通知》對登出、變更商品房買賣合同予以規範。今後,想靠炒賣商品房房號獲利,已經不再可能。 據了解,炒賣經濟適用房房號,一直是鄭州市房管部門打擊的重點。近兩年,由於房價漲幅較快,出現了炒賣商品房房號的事情。先預訂一套商品房,等房屋竣工前後登出合同,將房子轉讓給其他購房者,“吃”掉房價上漲帶來的差價,這是一些不良房産中介、售樓人員和投機性炒房人的慣用手法。 鄭州市房屋産權登記發證中心副主任趙鮮玲介紹,針對這種“投機性炒房”、“假退房真轉讓”等變相炒房行為,鄭州市房管局&&了《關於規範商品房合同備案信息登出工作的通知》。根據這一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信息的登出分為直接登出、審查登出和不予登出三種情形。 直系親屬間變更買受人姓名;經法院裁定或仲裁調解解除合同;當事人死亡;買賣雙方同意在同一項目內調整合同標的物;買受人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手續未獲批准,導致無法繼續履行購房合同等情形,可辦理直接登出手續。 因出國留學、外地定居、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購房合同;符合購房合同中有關解除合同約定條款;合同條款信息錄入有誤;因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原買受人需變更為另一方;多個買受人共同購買同一套商品房,其中部分買受人解除房屋買賣關係等情形,可以辦理審查登出手續。 雖然符合辦理直接登出或審查登出的情形,但房屋已經竣工交付使用,或擁有2套及以上房屋産權(含已合同備案的房屋),或已經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初始登記等行為,不予辦理合同登出手續。 按照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所退房源在鄭州市房地産網電子樓盤表上同步公示,開發企業須公開銷售所退房源。商品房買受人不得將預購商品房再行轉讓;房地産經紀機構不得受理預購商品房轉讓委託代理業務,不得向購房人提供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源信息。房地産開發企業對買受人要求登出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信息的申請要進行確認,不得以非正當理由申請合同備案信息登出,不得收相關費用。對違反規定的個人和單位,將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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