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費最高6% 一對多退出難持續
2011-03-21   作者: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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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對多運作已超過1年半,但“買進容易、退出難”的情況依然持續。近期廣州一位基金專戶投資經理辭職,讓基金一對多的退出機制再度浮出水面,而違約退出費過高讓持有人難以接受。
  據某網站一位一對多投資人發帖透露,廣發主題投資産品投資經理出現變更,封樹標辭職,由楊冬繼續管理。“我已經打電話確認了,不能提前贖回。”該人士很憤怒,買一對多本身是衝着基金經理,而專戶經理髮生更換,持有人應有贖回的權利。但實際上,目前基金公司一對多沒有針對更換專戶經理而專門設定相關退出政策。
    “更換專戶基金經理,無需經過持有人同意,告知便可。”一位基金公司一對多銷售人士&&。但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不少保險等大型機構投資者投資公募基金,一旦基金經理變更就立刻贖回。反觀一對多産品,持有人不僅退出成本高,還有基金公司旗下1年期的一對多産品甚至不給投資者違約退出的權利。
  記者了解到,目前基金一對多産品合同主要是格式條款,對於購買了一對多産品的客戶而言,能夠拿回自己的投資只能通過三種路徑:一種是合同到期贖回;二是違約提前退出;三是達到基金公司合同規定清盤條件提前結束。一般出現基金經理變更、産品業績太差、後市不理想等情況,一對多投資者只能靠違約提前退出。
  而為了防止投資者違約退出影響業績,絕大多數基金公司規定的違約退出費較高。根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産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準則》,退出違約金不得低於退出金額(指扣除管理費、託管費和業績報酬等費用後的實際退出金額)的2%,並可根據距離下一次開放日剩餘時間的長短逐級提高,退出違約金應當全額歸入資産管理計劃財産。除了少部分産品違約退出費為2%外,大多數産品的違約退出費用在5%左右,甚至有一對多違約退出費達到6%。這樣一來,投資者違約退出的成本就非常高。例如,如果業績報酬基準為7%,而一對多運作半年的凈值為1.08元,違約退出費為5%,而投資者若想要提前贖回,100萬最後只獲得2.8萬元收益(不算其他費用)。
  此外,不少一對多合同中規定,提前退出“需要經資産管理人同意”,因此基金公司會以此為理由與客戶進行多次商談,讓投資者不甚其煩。
  業內人士&&,近期一些基金公司的一對多發行步伐放緩,尤其是去年業績表現一般的公司産品發行已經比較困難,而要得到持有人的好感,只有服務更貼近持有人,並為持有人創出更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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