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捆綁財産險客戶選擇權遭侵犯
2011-03-17   作者: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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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要我買房貸財産保險,我就買了,交了5000塊錢。”選擇在河北燕郊買房的黃先生 (化名)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黃先生於2010年11月在河北燕郊“憶江南”買了一套70平方米的小戶型房子。當年11月29日黃先生和開發商簽了購房合同以後,在工商銀行燕郊支行申請了房貸。
    就在黃先生與該支行簽訂放貸合同的當天,工商銀行燕郊支行代收了黃先生5000元房貸財産保險。黃先生稱這筆保險費支付給了永安保險公司,並給記者提供了一張保險收費單據。
  據銀行業內人士透露,河北省不少商業銀行都規定:借款人要獲得住房貸款就必須買房屋財産險,而且只能在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對於銀行的這種做法,有市場人士指出其有“捆綁”銷售的嫌疑,對於其合規性,本報記者進行了多方調查。

  不買保險房貸免談 是否違規?

  像黃先生這樣在上述工商銀行支行申請房貸並購買房屋財産險的客戶還有很多。據了解,客戶在工商銀行燕郊支行申請房貸時,購買房屋財産險這個問題上沒有選擇的餘地。
  “如果客戶不願意買保險,可以不選擇在我們的銀行辦理貸款。但是其他銀行也一樣需要繳保險,都是這樣的。”工商銀行燕郊支行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該人士稱,工商銀行燕郊支行在貸款合同中要求貸款者買這種房貸保險已經超過2年,而且這種保險在貸款合同上有相關的規定。
  “辦完了房産手續和購買了保險之後,客戶就可以到銀行辦理抵押手續了。如果客戶沒有買保險的話,銀行就不放貸。”永安保險北京某營業部相關人士告訴記者。
  北京某保險經紀公司的王經紀告訴記者:“這其實是一種財産險,它保的主要是抵押的住房的主體。如果住房因為地震以外的自然災害損壞了,銀行可以去找保險公司索賠。”
  “我們的《借款合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有要求:如果貸款行要求抵押人應辦理抵押物的保險,保險期限不短於貸款期限,保險金額不低於貸款金額,保險費由借款人或者抵押人負擔。”上述工商銀行燕郊支行某高層人士説。
  2006年以前,全國的商業銀行曾經強制借款人買意外保險。買了這種保險之後,如果借款人因意外去世,保險公司將替借款人向銀行償還貸款。這種意外保險的第一受益人是銀行,保費卻完全由借款人承擔,所以被稱為 “霸王條款”。自2007年起,各商業銀行紛紛不再強制購房者買這種房貸保險,貸款人可以自願選擇購買。
  北京楊文戰律師告訴記者:“黃先生購買的財産險跟以前的意外險是有區別的。銀行以前強制借款人辦理意外險肯定是不對的,因為這種保險的受益人直接是銀行,銀行作為受益人就應該自己購買。但是黃先生購買的財産險不純粹是銀行受益,所以我不好説它是違規。”
  對此,記者致電河北銀監局,相關人士&&,工商銀行燕郊支行要求借款人購買財産險不違規。“銀行房貸款是一種商業行為,他有權利去審查這種商業行為背後的風險有多大。在洽談的過程中,如果雙方談不攏完全可以不做這個交易。銀行處於強勢地位,消費者拿它沒轍。”

  律師:涉嫌侵犯客戶“選擇權”

  記者了解到,借款人要在河北工商銀行燕郊支行辦理首套房貸款,就只能買永安保險公司的保險。
  “工商銀行對門就是另外一家保險公司。我當時問能不能到對門辦理保險,銀行工作人士説不行,只能在櫃&買永安保險的。”黃先生向記者抱怨自己自主選擇保險的權利可能受到侵犯。
  “這個不是我們能選擇的,也不是客戶能選擇的。這是河北省工商銀行跟永安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代理協議。我們支行也沒有自主權。”工商銀行燕郊支行上述相關負責人對記者&&。
  北京某保險經紀公司的王經紀説:“因為抵押房完全損壞的幾率很低,所以這個領域對保險公司來説是一塊肥肉,大家都想搶。各個省的分行甚至一些市的分行都可能有跟保險公司簽代理協議的權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北京楊文戰律師對此&&:“這是一種捆綁消費,消費者在選擇投保公司的時候並沒有選擇權,這肯定是不合理的。只要借款人投保的數額不低於向銀行貸款的數額,基本上銀行的利益就可以得到保障,銀行就不應該干涉客戶購買房屋財産險的選擇權。”
  黃先生擔心如果他提前還款,買了的房貸保險能不能退。工商銀行燕郊支行某高層人士對此回應稱:“這是根據貸款的金額和期限來確定的。如果客戶貸款期限為20年,他在第10年還清了貸款,剩下10年的保險費會退還的。我們支行每天有很多位客戶過來提前還款,都能收到退還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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