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證辦五年仍然“難産”
2010-10-29   作者:記者 舒靜 王薇/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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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購房五年,始終拿不到房産證。開發商百般託詞、屢屢承諾,卻一直不去辦理,背後究竟有什麼原因?相關部門無力監管、法律維權意義不大,業主遇到此類情況,難道真的束手無策?記者近日調查北京一處樓盤,走近房産證“難産”之謎。

  房産證辦不下來業主“一點辦法都沒有”

  “房産證已經拖了好幾年了,(開發商)每次都説再等等,我們已經打了好幾年的電話,每次開發商都給我們一個日期,到那個日期再打電話開發商就説還是辦不下來。”一提起房産證,北京的王女士便很無奈。
  王女士2005年10月在馬連道東街15號院的紅蓮晴園購買了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屋,購房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使用後720日內取得房産證,但直到目前還沒看到房産證的影子。
  在同一小區購房的彭女士也有類似遭遇。“我們對房子的戶型不滿意、孩子也上不了好小學,所以想換一套,但因為一直沒拿到房産證,如果出現糾紛會特別麻煩,所以沒能賣。因為房産證,我們不得不暫時擱置眼前的一些計劃。”
  據彭女士介紹,該小區1、2號樓的幾百戶業主至今都未拿到房産證,很多業主曾多次詢問和催促開發商,開發商要麼語焉不詳、要麼百般託詞,始終不積極辦理房産證或進行賠償。
  記者在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上看到,合同規定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産權屬證書的,買受人可退房並獲得房價款和已付房價款1%賠償金;如果不退房,可獲得已付房價款1%的違約金。
  “按照合同約定,我們只能拿到6000多元的違約金,但我們的損失遠遠不止這些!”彭女士説。而王女士也對記者説,“我們只能等,一點辦法都沒有。如果現在退房,以目前的房價什麼房都買不起;如果要違約金也沒有多少,而且開發商連這些違約金也不給。”

  房産證“難産”已成行業“潛規則”?

  就房産證為何五年未辦這一問題,記者直接詢問了紅蓮晴園項目的開發商,一名劉姓銷售總監這樣説:“沒有什麼原因。每個小區、項目的具體情況都不一樣,我們是按正常程序辦的,房産證現在正在辦理。”
  記者了解到,國務院《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但據業內人士稱,在現實操作中,開發商很少能在90日內辦理房産證,最多是在90日內辦理大産權證;而購房合同上約定的房産證辦理時限一般都為一至兩年。
  這名業內人士説,其實只要辦理了大産權證,將大證和購房合同交給房管局,業主的分割産權證的辦理時間最長不應超過20天,就算購房人以貸款方式買房,最長時限也不應超過一個月。
  對此開發商仍未正面回答,只是説:“這兩年政策波動比較大,間接影響了房産證的辦理,具體原因就不方便説了。”不僅如此,開發商還&&:“這樣的事情很正常,快的話一年兩年,慢的四五年都正常,據我所知房産證還有辦十年的。”
  業內人士向記者分析,房産證拖延不辦可能有幾種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因前期手續不全而導致大産權證無法辦理。如果已經辦理了大證,那麼問題可能是,辦證時開發商要繳納此前代收的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這部分資金總額很大,開發商資金可能一時周轉不過來。
  另外,開發商在樓盤建設過程中,還有可能抵押土地或項目來融資,這也會影響辦理大産權證和業主的分割産權證。除此之外,驗收不合格、未繳納配套費等都可能是原因。

  業主遭遇維權難如何贏得話語權

  記者採訪了解到,逾期辦理房産證在房産糾紛中佔相當大比重,購房多年卻拿不到産權證的業主不在少數。那麼,拿不到房産證究竟有什麼風險,業主又應該如何維權和增加話語權?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尹富強律師就此事分析稱:既然合同有明確約定,業主均可按照合同約定主張開發商按約定時間辦理房産證,一旦遲延同樣可以主張相應的違約金。尹富強&&:誠然業主的維權意識已甦醒,在一定程度上已“威懾”到不法公司的違約違法行為。但主動維護自身權益的比例還有待進一步提高。“民不舉,官不糾”,權益受到侵害,不利用法律賦予的訴權,司法機關也不能主動干涉。
  房産糾紛專家、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張仁藏分析認為,房産證是房屋權屬惟一、也是最直觀的憑證。如果業主一直無法拿到房産證,對房産的所有權就得不到確定。在不能做權屬轉移的情況下,房屋就不能交易,業主作為交易相對方,也面臨很大風險。
  因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前,首先要對樓盤有一定了解,查詢項目土地的性質是出讓還是劃撥,如果是劃撥就無法拿到産權證;同時,也要重視並積極辦理房屋産權登記。
  張仁藏説,在約定期限內未取得房産證,開發商肯定存在違約行為,業主可以起訴開發商,要求開發商在一定時間內辦理房産證,並承擔違約責任。需注意的是,業主要避免錯過訴訟時效,應在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張仁藏説,業主在發現自己權利受到侵害時要盡快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方式維權,拖太久會增加難度;有相似情況的業主最好聯合起來共同維權,以增加維權力度。
  而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業主即便維權,能獲得的違約金也很有限,選擇退房又損失太大。對於這種兩難境地,張仁藏建議,可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範本中,加重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以發揮更大的約束作用。
  同時,造成維權難的另一原因是,對開發商逾期辦證的行為缺乏有力的監督與懲罰機制。有多名業主稱,他們在向區房管局諮詢此事時,工作人員只是要他們與開發商&&;而記者在詢問時也得到這樣的答覆:“開發商不來辦,我們也沒辦法。我們沒有義務督促開發商來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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