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借鑒發達國家的作法,開徵房地産稅,對擁有多套住房或住房面積超標者,每年按當年評估的市場價值的一定比例徵收稅收,有利於抑制樓市的投機炒作、打擊投資,讓房價回歸理性,促進樓市的健康發展,值得期待。但是,房産稅到底該如何徵收卻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首先,房産稅不能加重普通購房者的負擔。房産稅要將目標對準投機炒作者,而不能對普通老百姓保有的所有住房都收稅。在開徵此稅時應當明確對生活必需的住房免稅,免稅的範圍可以採取最有利於納稅人的辦法確定,比如按套數和按面積兩個標準就高不就低的辦法計算。同時,從購房套數、戶型大小等方面來區別自住需求與投資需求,其中自住需求可免交保有稅。
其次,房産稅應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如果增加一個新稅種,只是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民眾無法從中獲利,則這樣的稅收失去正義。按照目前房地産稅框架之下的修訂,未來住宅保有環節産生的稅收收入,將全額歸地方財政所有。因此,地方政府徵收房産稅,應當出於改善普通群眾住房需求的目的,收上來的錢或者用於補貼群眾首次住房,或用於開展保障房建設,這樣的房産稅才能獲得最大的民意支持。
最後,要避免重復收稅。從法律層面看,房産稅與當前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有重復和交叉之嫌。徵收房産稅後,如何改革土地出讓金制度,避免重復收費加重群眾住房消費負擔,是立法者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